如何向法官陳述感情破裂?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否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為判斷标準的那麼,法官是怎樣判斷的呢?,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如何向法官陳述感情破裂?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否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為判斷标準的。那麼,法官是怎樣判斷的呢?
一般來說,法官會從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綜合考慮,判決是否準予離婚。
原告有證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舉證責任,《民法典》規定的六種情況包括: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并且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兩年以上的;
(五)對方被宣告失蹤的;
(六)前次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且再次起訴的。
另外, 法官根據審判經驗,在綜合考慮上述各方面因素後,對于以下的情形經調解無效後也可準予離婚:
1、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随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普法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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