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簽訂合同後,想提前離職,會被罰款嘛?
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工作了一段時間,覺得這份工作不适合自己,就想跳槽。
那麼,勞動者應該如何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才能合法解除勞動合同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勞動合同法對于這個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般來說,隻要簽訂了合同,便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和法律效力,不能單方面毀約。
但在實際生活中,總會出現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單方面違約。
單方面違約既可能發生在雇主身上,也可能發生在雇員本人身上。
那麼,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後悔不想上班時,該如何全身而退呢?
給大家講一個案例:
徐某,36歲,與市某個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小區當保安,合同期要暫定為1年。
合同簽訂後的第二個月,他不滿保安隊長讓他晚半個月入職,原因是他要接替的離職員工并沒有離職,半個月後才到期。在此期間,徐某感覺保安隊長官僚主義嚴重,目中無人。
于是,一氣之下,直接一走了之,沒有向公司說明。
徐某的做法是否合理?公司會不會追究其法律責任呢?讓他向公司支付一定的違約金呢?
在這件案例中,徐某的行為确實欠妥。
該行為又要承擔什麼後果呢?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自簽訂勞動之日起,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單方面毀約,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二、如果用人單位因勞動者不履行合同,單方面毀約而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那麼用人單位有權向勞動者提出違約賠償。
其次,簽了勞動合同,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況下辭職,會遇到以下3種情況:
1、《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如果你還在試用期内,你可以随時提出辭職申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構成違約。
2、《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如果你與用人單位對你的辭職申請協商一緻,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不違約。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你辭職,也就是你與用人單位對你的辭職申請不能協商一緻而你又執意辭職,這就屬于違約。
那麼,試用期辭職要交違約金嘛?
其實,是不用的。
試用期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無需附任何條件的。用人單位不能以合同中約定為由,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那麼,勞動合同簽了以後,離職的流程是怎樣的呢?
1、按勞動法規定的時間與要求,提前給用人單位發出書面解約通知。如正常情況下,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書面申請并通知用人單位。
2、進行工作交接。
3、清理債權債務關系。
希望大家都能找到自己喜歡的工作吧,不會因為将就而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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