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被當事人問到什麼時候才能鑒定?要準備什麼材料?誰來付費?鑒定機構出意見怎麼要這麼長時間?……
多數醫療糾紛案件都需要鑒定,但是很多人并不清楚鑒定相關程序。現結合既往工作經驗,簡要介紹如下:
一、什麼時候做鑒定?
最近接到兩個咨詢,一個是髋關節置換後可疑醫療損害剛出現異常可能需要但尚未施行二次手術的,另一個是分娩可疑醫療損害可能存在後續治療但小孩年幼無法分析是否異常的。該兩案具有普遍性,都涉及到基本的損害結果有無進而程度的确定問題,但是很顯然該兩案都是無法立即鑒定的,因為均未到鑒定時機。
鑒定的時機可以簡要分成以下幾種情況:
1、有程序限制的,例如醫療損害鑒定,應該在損害結果相對明确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如果是醫患直接和解階段由醫患雙方共同委托,如果已經有法定第三方(包括:法院、醫調委、仲裁委、政府部門,下同)介入,應由第三方委托,患方單方委托多不會被鑒定機構受理或不會被第三方采納為定案證據。
2、須待病情穩定的,例如傷殘等級等絕大多數鑒定,需要經過積極治療或者康複後,病情已經相對穩定時尚能鑒定,因為病情正在好轉或惡化階段所進行的鑒定将會導緻不公平的結果,例:A,骨折内固定後需要拆除内固定的,應當在内固定拆除後且經一段時間(通常是3-6個月)康複鍛煉之後再鑒定。B,膝關節離斷截肢的,多可以早期傷殘等級鑒定。
3、有時間限制的,如:屍檢,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内完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屍檢應該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内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如果确實已經錯過時間,在凍存條件下,部分案件仍可屍檢,隻不過證據效力下降。
二、需要準備哪些資料(鑒定檢材)?
首先是鑒定檢材的範圍。通常來說,申請鑒定時應當提交病曆資料,但是不同鑒定項目對病曆資料的範圍有不同的要求。
1、醫療損害鑒定,醫患雙方應當提交各自保管的完整的病曆資料作為鑒定檢材,并各自準備陳述意見以明确各自主張。
2、傷殘等級等絕大多數鑒定,應當至少提交與鑒定項目直接相關的病曆資料(部分包含影像膠片),現在多數醫院在為患方提供病曆複印服務時要求明确複印目的,因此患方選擇“司法鑒定”一項即可。特殊情況下,鑒定人會要求補充檢查,如果鑒定機構無法自行完成需要去醫院補充檢查的,将構成補充鑒定檢材。
3、屍檢,應當提供全套病曆資料供鑒定人參考。
其次是鑒定檢材的确認。通常來說鑒定檢材應該是醫患雙方共同确認或者第三方認證的資料。但是如果是第三方介入前,患者單方委托的傷殘等級等鑒定,該檢材的真實性、完整性由患方确定并負責。
三、誰來付鑒定費用?
鑒定費用由申請人預付。通常來說,因為患方負舉證義務,多由患方申請各項鑒定,因此各項鑒定費用多由患方預付。但是如果醫方申請鑒定或者同意預付的,醫方預付鑒定費用。
鑒定費用由鑒定機構直接收取,各地标準不同,部分鑒定機構甚至會根據具體案件的複雜程度調整收費,通常醫療損害鑒定、屍檢收費較高,傷殘等級等其他鑒定收費較低且固定。
四、誰來負責鑒定?
第三方介入的案件,醫患雙方可以協商确定有資格的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來鑒定,如果協商不成的,将由第三方指定或随機選擇鑒定機構或鑒定人。
如果是第三方介入前,患方單方委托傷殘等級等鑒定,由其自行确定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
五、鑒定有些什麼步驟?
通常,鑒定包括受理、繳費、檢查(聽證)、出具鑒定意見等階段,在一些複雜的鑒定中,鑒定機構會内部組織讨論或者咨詢臨床專家。
能被普遍信任公正開展醫療損害的鑒定機構較少,醫療損害鑒定需要高度的專業性會耗費鑒定人及咨詢專家較多的時間及精力,因此排隊現象嚴重,耗時漫長,這也是醫療糾紛維權時間漫長的重要原因。
六、質證
收到鑒定意見後,醫患雙方應當及時發表意見(認可或反駁鑒定意見,并明确相關理由)。如果質疑鑒定意見的,可以要求鑒定人書面答複質疑或者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産生鑒定人出庭費用),少數情況下存在補正或補充鑒定的可能。
七、重新鑒定
鑒定意見一旦出具,不能随意重新鑒定,啟動重新鑒定應當有法定理由。結合《司法鑒定程序通則》(2016.5.1施行)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2020.5.1施行)第四十條第一款,下列情況可以重新鑒定:鑒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應當回避沒有回避的;鑒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鑒定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鑒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鑒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鑒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法院不予準許重新鑒定的申請。
通常來說,鑒定是醫療糾紛的核心,雖然鑒定程序并不複雜,但若沒有做好全盤規劃(可訴性分析、患方陳述意見),就可能得不償失,當然全盤規劃也不能包打全場,鑒定随時可能出現難以預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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