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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應具備哪些特點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1 09:24:20

涉密人員應具備哪些特點?破除制約難題的現實及深遠意義,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涉密人員應具備哪些特點?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涉密人員應具備哪些特點(涉密人員的五性)1

涉密人員應具備哪些特點

破除制約難題的現實及深遠意義

目前,保密管理工作領域經常使用“涉密人員”這個專用名詞,作為對接觸、知悉國家秘密這一類人員的統稱。但社會各界對“涉密人員”内涵、外延的認識、理解卻不盡相同:保密法第三十五條盡管有“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的表述,但因其過于籠統原則、易生歧義,且不能覆蓋轉崗、退休但終生承擔特定保密義務的少數涉密人員,并不能作為嚴格意義上的法律定義;而其他保密法規和理論研究,也未對“涉密人員”給出一個内涵精準、外延明确的定義。

因此,各地區各部門對涉密人員的認定也就無所遵循,見仁見智:有按行政級别認定的,有按所屬部門工作性質認定的,也有按涉密崗位認定的。

這樣就使得一些原本機構層級相同,工作性質、職能相近,機構規模、人數相當的機關單位所認定的涉密人員差異懸殊。如,從某省保密普查統計資料看,兩個同為一級黨委、政府的辦事機構,認定的涉密人員分别為119人和26人,差距如此之大,其準确性令人質疑,若糾錯又無權威法律依據。實際上,這種自行其是、底數不準而令人棘手的情形在各級黨政機關、涉密單位廣泛存在。

不該認定的誤認了,不僅使保密管理的精準性、針對性大打折扣,浪費了有限的管理資源,還使得部分非涉密人員的論文發表、專著出版、出國(境)交流、職稱評定等正當權益受到限制,而真正的涉密人員應予保障的權益卻因人數衆多難以落實;應該認定的遺漏了,又使一些真正的涉密人員遊離于保密監管之外,造成保密管理的盲區或失控,使國家秘密的失洩密隐患和風險被人為地加大。

筆者認為,涉密人員底數不準和監管不到位均緣于認定标準及其管理規章的缺失。涉密人員既是保密管理的對象,又是保密管理的參與者和執行者,作為保密管理的關鍵要素,其認定标準及管理規章都不容缺失。

而對“涉密人員”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和正确的把握,研究探讨出一個能為理論界、法學界、司法界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社會各界普遍認同接受的法律定義或權威司法解釋,是科學制定統一規範的涉密人員認定标準、進而出台更具有針對性的管理規章的重要前提,也是加強頂層設計、消除制約“瓶頸”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

涉密人員概念的基本内涵及本質特征

一是知密的确定性。由于涉密人員的工作領域、性質、崗位以及職務各不相同,因而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的類别、數量、程度、等級也不盡相同。唯一相同的,就是他們都是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這一共性正是“涉密人員”這一概念的核心内涵之一,也是區别于其他非涉密人員的本質特征所在。

知悉國家秘密是構成涉密人員的必要條件,但不是充分條件,更不是唯一條件,非涉密人員也可能知悉某項國家秘密。換言之,涉密人員一定是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但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未必就是涉密人員。從法律層面上講,知悉國家秘密是構成涉密人員的實體要件。

二是知悉的合法性。指法律、法規規定具備一定涉密資格能力的相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或崗位職責或因其他工作需要而合法知悉國家秘密,才應當被認定為涉密人員。除正常合法的工作原因之外,通過其他非正常甚至非法途徑知悉國家秘密都不應被認定為涉密人員。

三是接觸的直接性。指依法履行職務或崗位職責,直接從事相關涉密工作或涉密活動而直接接觸并知悉國家秘密。常識告訴我們,直接接觸國家秘密并不意味着肯定知悉國家秘密,如國家統一考試試卷等密件的押運人員、傳遞涉密載體的普通機要交通人員;反之,知悉人員也未必都因工作需要直接接觸國家秘密并合法知悉,如内勤服務人員在辦公、會議等場所有意無意中看到、聽到或某人道聽途說别人所談論、洩露的國家秘密信息而意外知悉。

隻有因工作需要而直接接觸并合法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才符合“涉密人員”的本質内涵。這樣就可以将直接傳遞涉密載體而并不知悉内容的普通機要交通人員和各類密件密品的押運人員、知悉但并非直接接觸的内勤服務人員等有效排除在涉密人員之外。

四是義務的特定性。與憲法規定的一般公民都有保守國家秘密的普遍義務與責任不同,涉密人員應當熟知相關保密法律法規,知曉自身應承擔的特定保密義務與責任,一旦因自身原因造成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洩露,無論是故意、過失以及是否産生危害後果,都将被追究刑事或行政法律責任。

現行承擔特定保密義務責任的方式多為契約承諾:可以是在崗期間每年或幾年簽訂一次保密承諾(協議)書,也可以是在承擔某一具體涉密任務或工作前,專門簽訂相應的保密承諾(協議)書,明确其特定的權利義務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是否承擔特定的保密義務責任這一實質性内涵,可以有效限制“涉密人員”這一概念的外延,将在各類涉密崗位直接從事涉密科研、生産、經營、管理或從事其他涉密活動的真正涉密人員與普通公民和一般知悉範圍内的人員嚴格區分開來,做到不枉不縱。

五是産生的法定性。保密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規定了涉密人員産生的法定程序——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上崗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掌握保密知識技能,簽訂保密承諾書等。

因此,非經法定程序、未履行相關手續而直接進入涉密崗位從事涉密工作或活動的人員,不應認定為涉密人員。所以,依照法律規定産生,是“涉密人員”概念的又一重要内涵。從法律層面上講,依法産生确定,是構成涉密人員的一個必備的形式要件。

對涉密人員定義及認定标準的建議

在準确把握基本内涵和本質特征的基礎上,對涉密人員作出相對嚴謹、精準、規範的法律定義也就順理成章、水到渠成了:涉密人員,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确定産生,依法履行職務或崗位職責,直接從事涉密工作或涉密活動,接觸而知悉有關國家秘密,并承擔特定保密義務責任的專門人員。

筆者認為,這個定義内涵确切、外延可控、指向明确、交集唯一,較為全面、精準地揭示出涉密人員的“五性”特征及構成要件,有利于按照“最小化”原則準确界定涉密人員,把好“入口關”。

這裡應強調有一種特殊情形不得例外:某些不得解密或有關部門未予解密的核心國家秘密,并不因知悉者經脫密期就自行消除其極度敏感性和利害攸關性,這些涉密轉崗或退休人員也就不能解除其承擔的特定保密義務責任,而應認定為終生涉密人員(隻是對其管理應有别于在職涉密人員而已)。

這也是對保密法第三十五條關于涉密人員認定的有效彌補和規範,既可消除目前對涉密人員認定主觀随意的誤區,又能有效地将終生不得脫密的極少數涉密轉崗及退休人員覆蓋其中。

為便于操作,給制定相關管理規章提供決策建議或參考依據,筆者試将涉密人員認定标準進一步精簡為下列構成要件:因工作需要直接接觸并知悉國家秘密,承擔特定的保密義務責任,這是認定涉密人員的實體要件;經法定程序産生确定,這是認定涉密人員的形式要件。隻有同時滿足實體要件和形式要件,才應該是法律定義上的涉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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