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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福建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30 05:22:04

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福建(事關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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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社局、發改委、财政局、建設局(委)、交通運輸局(委)、水利局、鐵路建設發展中心,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經濟發展局、财政金融局、交建局、農業農村局、執法應急局、鐵路建設發展中心,人民銀行平潭綜合實驗區支行,廈門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

現将《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建省财政廳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福建省交通運輸廳

福建省水利廳

福建省鐵路建設發展中心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10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根治我省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規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切實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十部門《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人社部發〔2021〕53号)和福建省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貫徹落實若幹措施》(閩治欠辦發〔2020〕20号)等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工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或負有建設管理責任的相關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以下簡稱總包單位)是指從建設單位承包施工任務,具有施工承包資質的企業,包括工程總承包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分包單位是指承包總包單位發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監理單位是指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法執行工程監理任務,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等單位。

本實施細則所稱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通信、電力等工程建設項目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以下簡稱專用賬戶)是指總包單位在工程建設項目所在地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開立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專用存款賬戶。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房屋建築、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通信、電力及基礎設施建設的建築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飾裝修、城市園林綠化等各種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免于開立專用賬戶

(一)工程造價低于400萬元;

(二)工期不足3個月;

(三)使用農民工總人數不超過20人。

免于開立專用賬戶的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應從總包單位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

第二章 專用賬戶的開立、撤銷

第六條 建設單位與總包單位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時,應當約定以下事項:

(一)工程款計量周期和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

(二)建設單位撥付人工費用的周期和撥付日期;

(三)人工費用的數額(包括總額和每期數額)或者占工程款(含總造價和進度款)的比例範圍等,其中房屋建築工程比例範圍為15—25%,市政、交通運輸、水利、鐵路、民航、通信、電力等工程的比例範圍為12-22%,裝配式建築項目比例可适當降低。雙方可約定人工費用按當期實際發生數額撥付。

前款第三項應當滿足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

第七條 專用賬戶按工程建設項目開立,同一個施工合同,原則上隻能開設一個專用賬戶,開戶銀行由總包單位自主确定。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内開立專用賬戶,并與建設單位、開戶銀行簽訂資金管理三方協議。專用賬戶名稱為總包單位名稱加工程建設項目名稱後加“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總包單位應當在專用賬戶開立後的30日内通過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填報相關信息,完成備案。

總包單位在同一個地市(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有2個及以上工程建設項目的,可開立新的專用賬戶,也可在已有專用賬戶下按項目分别管理。對于按項目分别管理的專用賬戶,建設單位和總包單位在撥付人工費用、發放工資時應在附言中明确項目名稱和所屬月份,開戶銀行應将出入賬信息與工程建設項目一一對應,确保相關信息數據完整、準确、有效。

專用賬戶名稱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可簡稱為“工資專戶”,如工程建設項目名稱超過20個字,可依法規範使用簡稱。

以聯合體方式施工的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體單位合并核算的,專用賬戶應當由牽頭單位開立,成員單位應與牽頭單位簽訂委托工資代發協議;聯合單位平行獨立核算的,專用賬戶可分别開立。

第八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專用賬戶資金不得因支付為本項目提供勞動的農民工工資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

第九條 開戶銀行應當按照《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保監會關于做好防止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資金和工資保證金被查封、凍結或者劃撥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20〕93号)要求,升級改造行内業務系統,規範優化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開立服務流程,配合總包單位及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和管理工作,在業務系統中對賬戶進行特殊标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平台、電子化專線信息傳輸系統等作出整體限制查封、凍結或者劃撥設置。

專用賬戶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開戶銀行不得将專用賬戶資金轉入除本項目農民工本人銀行賬戶以外的賬戶,不得為專用賬戶提供現金支取和其他轉賬結算服務。

第十條 工程完工(建設單位出具的完工證明)或竣工驗收(項目五方主體出具的竣工驗收報告)、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需要撤銷專用賬戶的,總包單位将本工程建設項目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公示30日,并向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無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

開戶銀行依據人社部門通知取消賬戶特殊标識,按程序辦理專用賬戶撤銷手續,專用賬戶餘額歸總包單位所有。總包單位或者開戶銀行發生變更,撤銷賬戶後可按照第七條規定開立新的專用賬戶。

對于分項目管理的專用賬戶,單個項目完工或竣工驗收後,可參照前兩款的規定,開戶銀行根據人社部門通知,将該項目的人工費用餘額從專用賬戶轉到總包單位其他賬戶。

第十一條工程建設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總包單位不得向開戶銀行申請撤銷專用賬戶:

(一)尚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正在處理的;

(二)農民工因工資支付問題正在申請勞動争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三)其他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對總包單位開立、撤銷專用賬戶情況的監督。

第三章 人工費用的撥付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等,按時将人工費用撥付到總包單位專用賬戶。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雙方約定由總包單位發起人工費申請程序的,人工費申請須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現場代表确認,建設單位應在收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内完成人工費審核和撥付。

開戶銀行應當做好專用賬戶日常管理工作。出現未按約定撥付人工費用等情況的,開戶銀行應當通知總包單位和建設單位,由總包單位報告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相關部門應當納入欠薪預警并及時進行處置。

建設單位已經按約定足額向專用賬戶撥付資金,但總包單位依然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十四條 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導緻專用賬戶餘額不足以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時,總包單位提出需增加的人工費用數額,由建設單位核準後及時追加撥付。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後,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的數額、占工程款的比例等需要修改的,總包單位可與建設單位簽訂補充協議并将相關修改情況通知開戶銀行。

第四章 農民工工資的支付

第十六條 工程建設領域總包單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工程有專業分包、勞務分包的,分包單位應委托總包單位代發工資(以下簡稱總包代發制度),并與總包單位簽訂農民工工資委托支付協議。

第十七條 總包單位負責落實實名制管理制度,配備實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軟硬件設施設備,及時對農民工基本信息進行采集、核實、更新,建立實名制管理台賬。分包單位對其招用的農民工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總包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第十八條 分包單位以實名制管理信息為基礎,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确認後,與農民工考勤表(工作量表)、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并交總包單位,并協助總包單位做好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

總包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考勤表、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工資支付表上的農民工信息應當與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的實名制信息數據相匹配。

第十九條 總包單位應當按時将審核後的工資支付表等工資發放資料報送開戶銀行,開戶銀行應當及時将工資通過專用賬戶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并向總包單位提供工資發放憑證。總包單位應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第二十條 農民工工資卡實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開戶銀行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防範本機構農民工工資卡被用于出租、出售、洗錢、賭博、詐騙和其他非法活動。

第二十一條 開戶銀行支持農民工使用本人的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或者現有銀行卡領取工資,不得拒絕其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農民工重新辦理工資卡。農民工使用他行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他行銀行卡的,鼓勵執行優惠的跨行代發工資手續費率,并不得通過任何形式将手續費轉嫁由農民工承擔。

農民工本人确需辦理新工資卡的,優先辦理具有金融功能的社會保障卡,鼓勵開戶銀行提供便利化服務,上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 總包單位應當将專用賬戶、用工管理和工資支付紙質材料和電子檔案等有關資料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3年。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監理合同時,可通過協商委托監理單位實施農民工工資支付審核及監督。

第五章 工資支付監控預警

第二十四條 全面應用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優化完善平台功能和服務,加強系統互聯、信息共享、數據管理和挖掘分析,構建覆蓋全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政府監管、企業管理、農民工服務等各環節的工資支付信息化監控預警平台,實現農民工工資支付全覆蓋可追溯。同時,按照網絡安全和信息化有關要求,做好平台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條 總包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在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設立項目實名制管理賬戶,并對接綁定實名制管理軟硬件設施設備。總包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将項目基本信息、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專用賬戶和工資支付的内容及修改情況、專用賬戶開立和撤銷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實名制管理信息、考勤表(工作量表)信息、工資支付表信息、工資保證金繳納情況、維權告示牌設立情況及其他相關信息實時上傳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同時要确保數據上傳安全、完整、準确、有效。

開戶銀行應當依法将專用賬戶基本信息、專用賬戶進出賬信息、工資支付信息等,于實際業務發生後同步或在2個工作日内上傳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

第二十六條 各地自建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實名制管理平台應與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對接,按規範要求推送相關數據,更新頻率不低于每天一次。原則上各地各相關部門不再新建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實名制管理平台,避免重複建設。

第二十七條 人社、發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鐵路、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建設市場監管等信息系統的對接,依托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開展多部門協同監管。

依托政務數據彙聚共享平台,推進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與工程建設等領域信息化平台的數據共享,避免企業重複采集、重複上傳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依法歸集專用賬戶管理、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信用信息等方面信息數據,對違反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工資支付規定的情況及時進行預警,逐步實現工程建設項目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動态監管。

第二十九條 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相關系統與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的協同共享和有效銜接,開通工資支付通知、查詢功能和拖欠工資的舉報投訴功能,方便農民工及時掌握本人工資支付情況,依法維護勞動報酬權益。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體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按照源頭治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工程建設領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第三十一條 各地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職責對工程建設項目專用賬戶管理、人工費用撥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處理有關投訴、舉報、報告。

第三十二條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及人民銀行省内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支持銀行為專用賬戶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社部門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得借推行專用賬戶制度的名義,指定開戶銀行和農民工工資卡辦卡銀行;不得巧立名目收取費用,增加企業負擔。開戶銀行不得借機搭售或推銷高風險性金融産品。

第三十四條 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人社部門應當加強對實名制管理的監管,發現弄虛作假、漏報瞞報等違法違規行為,應依法依規予以查處。

第三十五條 開戶銀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各地人社部門予以不良記錄,情節嚴重的,可通報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及人民銀行省内分支機構、金融監管部門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暫停開立專用賬戶:

(一)強制要求農民工辦理本行銀行卡的;

(二)未依法及時向福建省勞動監測預警和智慧就業大數據平台傳輸、彙集數據的;

(三)未按本實施細則要求做好專用賬戶開立、日常監督管理和撤銷工作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地市人社部門可根據本實施細則,會同相關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第三十七條 同一工程建設項目發生管轄争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社部門會同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七部門印發的《福建省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暫行辦法》(閩人社發〔2018〕8号)同時廢止。細則施行前已開立的專用賬戶,可繼續保留使用。

來源: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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