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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申請辭職公司要求提前離職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8-13 14:14:37

員工申請辭職公司要求提前離職?我們都知道,員工若想要離職,須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申請那麼,假如公司要求該員工提前離職,那麼公司需是否要支付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呢?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今天就通過一則案例來一起了解一下,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員工申請辭職公司要求提前離職?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員工申請辭職公司要求提前離職(員工申請辭職30天内)1

員工申請辭職公司要求提前離職

我們都知道,員工若想要離職,須提前三十天向公司提出申請。那麼,假如公司要求該員工提前離職,那麼公司需是否要支付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呢?對于這個問題,我們今天就通過一則案例來一起了解一下。

案例詳情

劉某2019年10月入職某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2021年7月5日,劉某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向公司提出離職,在離職申請單上填寫拟離職時間為2021年8月5日,但公司在收到劉某的離職申請後便和劉某提出,劉某辦理交接後下周開始就可以不用來單位上班了,工資會計算至最後上班時間。

但劉某認為自己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單位也應當保留雙方勞動關系至一個月結束,公司提前通知她離職屬于違法辭退行為,因此劉某在2021年7月12日離開公司後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仲裁請求:請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共21760元(5440元/月*2個月*2倍)。

處理結果:駁回了劉某的仲裁請求事項。

争議焦點: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離職,單位可以要求員工提前離職嗎?員工是否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

為了保障勞動者權益,法律賦予勞動者單方無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法條規定,勞動者無需證明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情況下也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勞動者根據本法條的規定,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時,用人單位是否也必須要在一個月期滿後才能解除勞動關系呢?

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提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時候已經明确了自己的離職時間是一個月以後,因此勞動關系也應該存續到一個月之後,單位在這期間不能提前解除勞動關系,否則應當視為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提前三十天的規定是對勞動者行使單方無因解除權程序上的限制,是為了用人單位在這三十天中可以找到合适人選接替崗位辦理交接,如果三十天期滿,象征着勞動者已經履行了程序義務,此時哪怕用人單位不同意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勞動者也可以離職,但如果用人單位在這期間同意了勞動者的離職申請,雙方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單位也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評析

本案應當采納第二種觀點,勞動者單方無因解除權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相應的勞動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義務,此處的提前三十天的規定就是相應的義務,但該法條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三十天後才能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繼續讓勞動者工作滿三十天後離開,也可以選擇在勞動者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後立即同意,這是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本案中劉某提出離職後雖然在拟離職時間處填寫2021年7月31日,但并不代表勞動關系必須保留到這個時間,公司在收到劉某的離職申請後可以對劉某的離職時間進行選擇,無需等到三十天期滿。

劉某主張公司違法解除,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是建立在劉某的離職意願之上,并不構成違法解除的情形,同時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因此對劉某請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經濟賠償金的行為應當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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