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來源 | 北京鐵檢
近日,河南省西華縣逍遙鎮胡辣湯協會、陝西潼關肉夾馍小吃協會接連以商标侵權為由發起訴訟,要求商戶們繳納“會費”和“加盟費”,否則不能繼續使用“逍遙鎮”和“潼關肉夾馍”招牌,引發輿論熱議。商标侵權的界限在哪兒?不同商标之間存在什麼區别呢?讓我們先來看一起案例。
案件回顧
2021年10月,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向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起訴高郵市煥然水果店侵害其注冊商标權,庫爾勒香梨協會于1996年11月7日經核準注冊第892019号注冊商标,注冊有效期經續展至2026年11月6日。被告未經授權,在其銷售的産品包裝上大量使用與原告涉案注冊商标近似的标識,容易導緻消費者混淆或誤認,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标專用權。最終法院判決被告高郵市煥然水果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行為,并于十日内賠償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庫爾勒香梨協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2000元。
檢察官釋法
商标的種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标局核準注冊的商标為注冊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務商标和集體商标、證明商标;商标注冊人享有商标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标,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标志。
證明商标,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産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标志。
在上述事件中,“逍遙鎮”是作為普通商标注冊的,“潼關肉夾馍”是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而“庫爾勒香梨”是作為證明商标注冊的,他們在商标使用方面存在諸多差異。集體商标注冊以後,隻有集體商标注冊人所屬成員才能使用,不得許可非集體成員使用。證明商标注冊以後,凡符合證明商标使用管理規則規定條件的,在履行注冊人所規定的手續後,可以使用該證明商标。另外,證明商标的注冊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該證明商标。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标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也就是說,在“逍遙鎮胡辣湯”和“潼關肉夾馍”事件中被訴的小吃店,在特定區域内使用“逍遙鎮”和“潼關”的地名時,“逍遙鎮”和“潼關肉夾馍”的注冊商标專用權人是無權禁止其正當使用的。“逍遙鎮”作為普通商标,商戶和協會之間需要是會員關系才交納會費,店鋪招牌将“逍遙鎮”當作地名來使用,不是作為商标來使用,就不能算作侵權。而“潼關肉夾馍”作為集體商标注冊的地理标志,主要是為了保護某個具有地域特征的産品,不是為了牟利,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區範圍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條件的,即便不申請加入集體、協會或其他組織,亦可依法正當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條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區範圍則不能通過商标許可、加盟、入會等方式獲得地理标志集體商标使用資格。
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标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第十六條規定了地理标志不予注冊的情形,即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标志所标示的地區,誤導公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注冊證明商标或集體商标,是對地理标志進行保護的重要模式。從上述地理标志的概念也可以看出,它有着嚴格的地域限制。
庫爾勒香梨商标于1996年注冊,是我國第一件注冊保護的地理标志證明商标。2004年12月13日,原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對庫爾勒香梨實施原産地域産品保護。根據“庫爾勒香梨”證明商标使用管理規則規定:“庫爾勒香梨”原産地的适宜栽植區域具體範圍在孔雀河流域和塔裡木河流域。庫爾勒香梨協會所起訴的侵權商家大都是使用了與庫爾勒香梨協會近似的商标,同時也無法提供合法的進貨來源,更不用說可以證明其産品來自庫爾勒産區。
檢察官提示
作為商戶,要樹立商标保護意識,增強法治觀念,切不能懷有僥幸心理,侵犯他人商标權利。有關協會在規範和服務産業發展時,要注意合理維權,依法依規處理商标糾紛。
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地理标志産品時要通過正規渠道,并認清防僞标志以及相關的防僞标識,以免上當受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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