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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分包勞務費占比過高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2 03:13:51

副标題:蕪湖翰林院項目:施工單位已失信一審成功全額向實際施工人主張工程勞務款

律所案号:(2021)晟川律代字第161号 法院案号:(2021)皖0102民初7257号

原告:許某(木工承包班組) 被告:廖某

我方代理:許某

案件結果:支持原告(我方)全部訴訟請求

建築業分包勞務費占比過高(欠付的勞務費應當由實際施工人承擔還是被挂靠的建築公司承擔)1

一、案情簡介

被告廖某以安徽某皖建設公司(該公司因為大量訴訟案件,已經成為嚴重失信企業)名義與原告許某(我方當事人)簽訂《木工工程承包協議》,約定由許某負責翰林園3#、5#木工班組模闆工程施工。工程款支付:結構至10層完工後,廖某支付合格工程量50%,每10層付款一次,結構封頂付總工程量70%,結構驗收合格後,付總工程量85%,餘款在内外粉刷完工後(包括樓梯)2個月付款。

2016年1月23日,廖某向許某出具《無為藍鼎中央城翰林園3#、5#樓木工決算》一份,載明決算總款為4675097元,借支4151065元,下欠523932元。截止起訴之日尚欠443932元。

但随後廖某拒絕支付剩餘工程款,認為其為安徽某皖建設公司的項目負責人,出具結算單的性質為職務行為,後果應由安徽某皖建設公司承擔。并且提供了該項目上的其他班組類似判決,該判決認定廖某屬于公司員工身份,其在項目上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相關責任由公司承擔。

許某(我方當事人)遂委托本團隊起訴廖某要求支付相應款項及逾期利息。團隊通過精細代理,最終合肥市瑤海區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廖某向許某支付剩餘工程款并支付逾期利息。

二、争議焦點

勞務費應當由實際施工人支付還是被挂靠的安徽某皖建設公司承擔?廖某是否系本案實際施工人?生效判決認定廖某屬于安徽某皖建設公司員工是否可以直接在本案中适用?

三、律師意見

(一)本案我方堅持選擇勞務合同糾紛案由而非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從而避免突破合同相對性

在一審中,被告一直以本案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為由移送至項目地無為縣法院審理,并且追加安徽某皖建設公司為被告參與訴訟; 但我們堅持本案即便存在包工包料也僅僅是部分輔材,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審查範圍。我們團隊辦理的大量案件中都被認定為勞務合同糾紛處理。

同時,我方堅持僅起訴實際施工人個人,從而避免追加被挂靠單位安徽某皖建設公司為本案的被告。

(二)同一項目相同判決認定廖某屬于職務行為,與本案并無關聯,對原告許某并不适用

首先,《木工工程承包協議》由廖某與許某簽訂,廖某提供的案外人與安徽某皖建設公司的判決書中認定廖某為職務行為,與本案并無關聯,判決書中認定的職務或代理行為是基于案外人和安徽某皖建設公司之間的證據,案外人和安徽某皖建設公司有過協議并有經濟往來,而本案中許某與安徽某建設公司并無經濟往來,也未簽訂任何協議。

其次,本案關于廖某身份的确定應該與雙方之間實際的往來進行确定。從合同簽訂、款項支付、工程結算等方面,均可确定其作為實際施工人身份與許某對接往來的。雙方存在直接的勞務合同關系,應當支付勞務費。

四、裁審觀點

勞務合同是指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依照法律規定簽訂協議,勞務提供人向接收人提供勞務活動,接收人向提供人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木工工程承包協議》符合勞務合同的法律特征,應認定雙方形成勞務合同關系。在協議履行中,原告已依約提供勞務,被告應履行向原告支付勞務費的義務。

被告主張其系安徽某皖建設公司項目負責人,其行為系履行職務行為,所舉證據不足以證實是經安徽某皖建設公司授權簽訂上述合同及事後予以追認,故不予認定。

五、裁判結論

被告廖某向原告許某支付剩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一審判決支持原告許某(我方當事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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