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老伯夫婦育有一子
與林女士結婚生下孫女欣欣
之後孫老伯夫婦兒子病故
雙方為遺産分割産生矛盾多次訴諸法院
遺産分割案件尚未全部辦結
雙方又為了欣欣的探視權再次來到法院
”孫老伯稱,林女士為讓二老放棄遺産繼承,強行帶走欣欣并拒絕二老探視的行為是違法的。兒子去世後,孫女欣欣已經成為兩位老人的精神支柱,且欣欣自小與爺爺奶奶一起居住生活,林女士的行為亦影響了欣欣的身心健康發展。”
”林女士稱,雙方為了遺産的分割先後六次訴諸法院,兩案已審理終結,尚有四案在審理中。孫老伯在丈夫死亡後轉走其銀行存款,探視欣欣另有目的。且雙方之間關系較差,不存在就探望事宜進行溝通的條件。”
為防止雙方關系再次惡化
同時考慮到雙方的合法權益
保證欣欣的健康成長
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明顯優于判決方式
承辦法官袁建平竭盡所能多次溝通協調,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并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詳細釋明。
最終雙方達成一緻調解意見,孫老伯夫婦于次月起每月第二周、第四周某日上午在某地探望欣欣,林女士予以配合。
法院認為
我國現行法律中,對探視權的直接規定的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終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
對于祖父母的探視權法律并未明确規定,實踐中非直接撫養未成年一方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需要探視的,可跟随小孩子的父或者母一起探望,其探視孫子女、外孫子女的權利有實現的途徑,亦不會造成直接撫養一方的負擔。
而本案屬于特殊情況,夫妻一方已經死亡,若狹義理解法條内容,則會導緻祖父母在承擔失去子女的痛苦後,還無法探望孫子女或外孫子女,明顯有違人倫情理。
對此,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序良俗原則。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适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祖父母探望孫女符合我國民事行為習慣,亦符合公序良俗原則,應予以保障,具體履行方式可參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的規定。
@法官說
袁建平
四級高級法官
俗話說:“隔輩親,親在心;隔輩親,連着筋”。很多家庭中孫子孫女都是爺爺奶奶的貼心小棉襖,更何況年老失獨的孫老伯夫婦。因為家庭變故和各種矛盾,兒孫繞膝、天倫之樂,這些中國人最珍惜的情感成為孫老伯夫婦可望而不可即的幸福。
誰家祖孫醉春風,鸢比高飛論輸赢。這場家庭變故,讓孫老伯夫婦失去了愛子,讓林女士失去了丈夫,讓欣欣失去了父親;不能再因大人的矛盾和要争個“輸赢”的賭氣,讓孫老伯夫婦再失去了孫女,讓欣欣再失去爺爺奶奶。
因此本案不可片面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的規定,将探視權限定于父或者母。雖然法律未直接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有探視權作出規定,但是按我國國情、本案案情及公序良俗原則,本案孫老伯方對欣欣理應具有探視權。
同時考慮到探視權行使不能影響欣欣的正常生活,通過調解的方式獲得林女士的認同,既有利于今後孫老伯夫婦順利探視,也有利于修複雙方關系。
最終,本案通過不懈努力得以調解成功,雙方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但更希望雙方在之後的探視履行中看到幼小可愛的欣欣時能進一步放下成見、緩和矛盾,共同為欣欣營造一個良好的成長氛圍。
來源 | 上海崇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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