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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取消車補費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5 04:25:59

日前,财政部、國稅總局、央行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确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三代”的範圍和管理以及稅務機關委托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續費。并且,每年3月底未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

為什麼取消車補費(三代手續費大變革)1

以下這些變化是财務和老闆必須要看的!

一、“三代”的具體範圍

(一)代扣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确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二)代收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确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并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要求,按照雙方自願、簡便征收、強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的行為。

二、“三代”的管理方案

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和“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開展“三代”工作。稅務機關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确定“三代”單位或個人,不得自行擴大“三代”範圍和提高“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

(一)稅務機關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對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扣繳義務人辦理登記。

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

(二)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委托代征相關規定确定委托代征範圍,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規已确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委托他人代征。

(三)對于需按比例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的,稅務機關在确定“三代”單位或個人的手續費比例時,應從降低稅收成本的角度,充分考慮“三代”單位或個人的業務量、工作成本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手續費支付比例,可根據需要在相應規定的支付比例範圍内設置手續費支付限額。

三、“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和限額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确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

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這個是法律的硬性規定,就是明确的2%的比例,沒有上限,下位法是沒有權利突破的。因此結合這裡“對于法律、行政法規明确規定手續費比例的,按規定比例執行”的要求,按照個人所得稅手續費2%比例計算的手續費是沒有上限(天花闆)限制的,不會受到本條“最高額70萬元”的約束。

(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委托加工消費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委托受托雙方存在關聯關系的,不得支付代收手續費。關聯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确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收代繳其他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收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

(五)稅務機關委托交通運輸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代征船舶車船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六)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車輛購置稅,稅務機關按每輛車支付15元手續費。

(七)稅務機關委托證券交易所或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征證券交易印花稅,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0.03%支付代征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代征人年度最高限額100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委托有關單位代售印花稅票按不超過代售金額5%支付手續費。

(八)稅務機關委托郵政部門代征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3%支付手續費。

(九)稅務機關委托代征人代征農貿市場、專業市場等稅收以及委托代征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異地繳納的稅收,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征稅款的5%支付手續費。

四、手續費管理

(一)預算管理

  1. “三代”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财政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2. “三代”稅款手續費按年據實清算。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應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稅務機關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相關資料,因“三代”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三代”稅款手續費。各級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核“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并以此作為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的依據。
  3. 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繳義務終止或代征關系終止的,應在終止後3個月内向稅務機關提交手續費申請資料,由稅務機關辦理手續費清算。
  4.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和财政部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将“三代”稅款手續費申請情況據實編入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教育費附加的手續費預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劃繳正稅的手續費比例編制。各級稅務機關要積極配合财政部駐各地财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部門預算監管工作。
  5. 财政部根據批複的“三代”稅款手續費預算,及時核批用款計劃。各級稅務機關應主動、及時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6. “三代”稅款手續費當年預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預算中彌補;結轉部分,留待下年繼續使用;結餘部分,按規定上繳中央财政。
  7. 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三代”稅款手續費預算績效管理,科學設置績效目标,完善績效評價方法,提高績效評價質量,加強績效評價結果應用。

(二)核算管理

  1. 各級稅務機關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核算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稅款手續費。
  2. 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财政部部門決算編報和審核有關要求,真實、準确、全面、及時編報“三代”稅款手續費決算,并做好決算審核相關工作。

(三)支付管理

  1. 稅務機關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本通知規定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2. 稅務機關對單位和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委托代征協議規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義務的,不得支付“三代”稅款手續費。
  3. 稅務機關之間委托代征稅款,不得支付手續費。
  4. “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于與“三代”業務直接相關的辦公設備、人員成本、信息化建設、耗材、交通費等管理支出。上述支出内容,國家已有相關支出标準的,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沒有支出标準的,參照當地物價水平及市場價格,按需支出。單位取得的“三代”稅款手續費以及手續費的使用,應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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