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除了學費、住宿費外,還有許多雜七雜八的收費,那麼這些衆多的收費都會涉及哪些稅收?有什麼免稅政策嗎?小編從共享會計師 “一對一清單”欄目裡找到會計師徐芳女士回答的一個相關問答案例,供大家借鑒參考。
問:
我們是一家私立學校,類型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屬于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小學、初中、高中階段學生教育等業務。學校的主要收入如下:
1) 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标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和考試報名費等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等;
2) 向部分同學收取贊助費、擇校費等,還有,對于藝術和體育生,還另外收取5000元不等的培訓費用。
3) 在學校的食堂、學生宿舍等處均設有超市、書店、文具店和蛋糕店等經營場所,這些經營場所均是學校出租給相關個人經營,學校定期收取租金。
請問:對于以上收入,我們學校需要交哪些稅費?怎麼開具發票或收據之類?有哪些免稅政策符合我們學校要求?
高級會計師徐芳女士回答道:
一、對于以上收入,我們學校需要交哪些稅費?
(一)增值稅
一是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标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和考試報名費等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等免征增值稅;
二是向部分同學收取贊助費、擇校費,對于藝術和體育生收取的培訓費用及向經營場所收取的租金等均需要納入增值稅應稅收入繳納增值稅。
在征稅方式上,一般納稅人适用6%的稅率,但根據《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确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産租賃和非學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稅〔2016〕68号)的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非學曆教育服務,可以選擇适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增值稅。
(二)增值稅的附加稅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也就是附加稅,是對繳納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屬于稅上稅。其計稅依據為納稅人需要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之和,計算公式為計稅依據和稅率的乘積。城建稅的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主要分為三檔:市區為7%,縣城和鎮為5%,鄉村為1%,具體計算公式為:當期應納稅額=(當期應納增值稅 當期應納消費稅)×适用稅率;教育費附加的稅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稅率為2%。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具體計算公式同城建稅。
(三)房産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自用的房産、土地,不論是“企業辦”的,還是“非企業辦”的,隻要屬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均應當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因為公辦學校是享受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相應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應當享受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但對營利性民辦學校(企業辦的除外)自用的房産、土地,應當繳納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除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外,都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民辦學校學費收入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國發〔2016〕81号)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注意是免征,并未将學費作為免稅收入。不論公辦學校收取的學費,還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均不屬于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因此,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規定标準收取的學費,也應當比照公辦學校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号)的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産,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營利性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對學校、幼兒園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範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曆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學校内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适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六)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号)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二、怎麼開具發票或收據?
學校必須給每個學生出具票據,否則收費行為存在違規風險。學校既有免稅收費又有應稅收費項目,在收取這些費用時,應區分不同的項目出具不同的票據。針對學校收取應稅項目時,應使用稅務發票。如向部分學生收取的擇校費。此外,對于藝術和體育生,學校還另外收取的培訓費用,向超市、書店、文具店和蛋糕店等經營場所收取的租金等。
免征增值稅的項目如學費、住宿費、課本費等,應開具财政部門印制的《行政事業收費專用收據》。
三、學校的免稅政策
為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民辦學校可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增值稅方面,從事學曆教育的民辦學校,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并按規定标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和考試報名費等收入,以及學校食堂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夥食費收入等均免征增值稅;
二是企業所得稅方面,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作為非營利組織,經稅務機關認定後,其所取得的捐贈和财政補助等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是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方面,學校自用的房産、土地,可免征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四是契稅方面,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免征契稅。
五是耕地占用稅方面,學校内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适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後記:基于學校享受的各種稅收政策,提示學校在收取各項費用時,應将免征增值稅的收費與其他的各項收費分别核算,如不分别核算,将存在不能免于征稅的風險。
上述會計師徐芳女士的回答僅代表個人觀點。
原創:共享會計師,專注于财稅問題咨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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