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體内的成員因其成員身份而取得的宅基地相關權益,本身屬于農民集體成員權益的組成部分,是成員權益在宅基地權益領域的具體體現。農村宅基地的分配實行“一戶一宅、面積法定”的原則,所以一般用“戶”作為享有宅基地權益的單位。一般來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沒有取得宅基地的,都享有宅基地的相關權益,可以申請分配宅基地。很多地方以肯定事由來列舉取得宅基地相關權益的條件,大緻可分為以下幾類:
老房子Old house
【宅基地分類】一、成員無住宅類。
這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因為各種曆史原因一直沒有分配取得宅基地的。這裡所指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既包括原始成員戶,也包括因某種原因遷出後又遷回或者後來新遷入并取得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戶。隻要申請宅基地的時候其具備合法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且又沒有分配過宅基地的,那麼其就享有分配宅基地并且取得相關權益的權利。這裡所說的無宅戶,是指沒有通過分配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戶,至于那些曾經享受過宅基地分配福利但後來因出賣、出租、贈與農房等原因現已無房的,并不在列。對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有明确的規定,全國各個地方也都有明确規定。
二、成員新分戶類。
是指符合法定分戶條件,分戶後宅基地面積低于法定标準的。與上述“成員無宅類”不同,對于新分出的戶,需要考慮其原所在戶宅基地面積情況,雖然該新分出的戶從未通過分配方式取得宅基地,但是如果其原所在戶宅基地面積本身處于超标狀态,則首先應将超标部分分出來給新分戶,如果這部分已經符合了新分戶可以享受的宅基地面積标準,那麼新分戶就不能再申請宅基地,隻能通過原戶宅基地權益“分割”的方式實現其宅基地權益。這一做法也有利于消化曆史遺留的宅基地面積超标等問題。
三、特殊人員遷入類。
是指原本并不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由于特殊原因依法遷入的戶,并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主要針對的是兩類人群:一類是政策性的移民,比如在國家移民政策的背景下,整戶從一個村集體遷入另一個村集體,并且在該集體内進行穩定的生産、生活。第二類是對其他特殊人員進行安置,比如将現役軍人配偶及子女已落戶本村無住房的納入宅基地保障範圍之内。
四、面積補差類。
指的是農戶之前雖然已經有了宅基地,但是其宅基地的面積在法定标準之下,那麼該農戶就可以交回原宅基地,然後申請新的宅基地。
五、“以舊換新”類。
是指村集體内的農戶之前已經分配過宅基地,但是因為不能歸責其自身的原因而導緻宅基地使用權滅失,那麼其就有權申請重新分配宅基地。“以舊換新”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一是因自然災害原因導緻原宅基地的使用權滅失。因發生自然災害而導緻宅基地無法繼續使用的,農戶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權滅失,其有權重新申請宅基地。
二是因征地原因導緻原宅基地使用權滅失的。因征地原因而導緻原宅基地使用權滅失時,會對宅基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補償方式包括重新分配宅基地或貨币補償等不同方式。
三是因村莊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原因導緻宅基地使用權滅失的。
四是因實施村莊規劃或者舊村改造、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等需要搬遷的。
【律師總結】完善農戶宅基地權益保障方式,有利于完善宅基地分配制度,确保農民在村集體内戶有所居,意義重大。
(作者 趙曉光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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