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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打臉有什麼罪行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7 05:07:24

打人打臉有什麼罪行(封面評論以罪責對等)1

□ 李曉亮

年度喜感新聞,又有新素材了:“男子被打後為‘增加’對方責任 撕裂自身傷口被拘留”(4月20日澎湃新聞)。

這個,看起來案情很明晰,一則90秒短視頻就能說清:地點,浙江溫州瑞安一鞋廠;當事人林某與人發生口角,進而發展到肢體沖突。林某受傷,現場警方目測傷口約三公分,并拍照留檔。

然後林某自行去醫院處理傷口,幾日後,進行正式傷勢鑒定時,法醫發現傷口離奇地自己“長長”了。這不是種瓜種豆,遇水就瘋長。按說就算要長,那也是長肉,是傷口慢慢愈合,而不是越長越長——以前拍照目測三公分,現在精确測量近五公分。

這當然不是目測誤差,因為目測都能發現問題,那比以前至少有顯著差别。事出反常必有妖,果然當事人承認自己“作妖”,逆生長的傷口,原來拜妹妹的發小私下勾兌的熟識醫生違規操刀所賜。這讓人想到那些在高速監控探頭下,各種人肉組團或離奇腦洞遮擋号牌,進行倒車壓線等交通違法行為,還妄圖脫責的徒勞與蠢萌。

早已拍攝存檔,立此為照,後續不過走流程而已。如若動歪腦筋,妨礙執法,私自加戲,最後一定會付出相應代價的。不是編劇,可能都想不到這麼鮮活的普法案例。上次還是星爺版唐伯虎經典橋段,為親近秋香,和競争者比慘自殘。但現實與影視不同,這比不得你自己無聊的自戕自殘,那可算是個人極端自由,但這裡是立案證據,私自擴張傷口,就是涉嫌僞證,誣告陷害罪。比如這哥們,已被刑拘。而脅從者,事主妹妹和倆醫生,也需承擔相應責罰。

當然“偷雞不成蝕把米”的戲碼,也沒能完全吸引所有輿論注意。比如“打人就可以随便打,施暴者斟酌點打,就可以為所欲為了???”就很能代表部門網友心聲。“打人者沒事兒,被打的被刑拘”,聽起來确實沒有天理了。但是,這其實是報道側重點的選擇取舍造成的。如上所述,隻是個幾十秒視頻新聞,而主要新聞點也在這個“僞造傷勢”上,所以連口角毆鬥緣由,雙方身份、是否彼此都受傷,都擔責等都一并省略了。

這種信息删節簡化,就造成了理解上的盲點誤區,并未明言對方無傷無責,何以來“為所欲為”之論?這不怪網友理解偏差,隻是新聞沒能面面俱到,信息不對稱。既然警方連自殘誣陷都能抓現行,連“輕傷”和“輕微傷”都能精準區分,自然希望秉公執法,不枉不縱,令人信服。這當然需要後續更多詳實信息披露來保證公衆知情監督權了。

而巧的是,同日另一新聞,也有類似的思辨空間。說的是“患者毆打醫生被罰500 醫生不滿處罰結果起訴警方”(4月20日《新京報》)。焦點都在警方處罰是否适當上。和上面引起的部分争議一樣,這個網友最多關注都是質問“打人鬧事者為什麼不能拘留?”

而事由則是一起貌似“醫鬧事件”。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資深醫師江鳳林,去年4月坐診時,與患者劉白父子發生沖突,有肢體推搡。報警後,警方認定劉白構成擾亂公共秩序,對其予以罰款。而醫生堅稱對方打人,不服處罰,提起行政複議。結果警方似乎針對性回應,還據“自首情節”而将罰款從五百降至兩百。醫生提起二次複議,仍維持原結果,最終對警方和政府雙雙提出行政訴訟。

事發視頻,警方承認拉扯推搡,卻不認定為毆打;傷勢鑒定,有外力所緻的挫傷,也擾亂了工作秩序,但定義為“輕微傷”。這就可對比上述案例,你笑人家蠢,其實人家還真非法盲——不惜自殘也要将“輕微傷”加重為“輕傷二級”,這就在處罰量刑上有直接區别。輕微傷可以行政處罰,但輕傷二級,就夠刑責标準了。雖然這兩者之間區别,有時很難量化,更多靠司法人員從業經驗,自由裁量區間稍微大了些。

但至少要做到不偏不倚,能夠服衆。比如所謂“拉扯推搡”算不算毆打傷害,受傷者不服處罰,一再讨說法,甚至不惜民告官,獨身對警方和政府兩級公職單位。這裡面肯定有其不能不能忍的苦衷和委屈。而囿于篇幅,報道對醫患口角沖突的事由又是隐去,這增加了輿論理解評判難度。

如果不涉隐私和敏感,媒體可盡力還原細節,警方更應以詳實可信司法正覺和執法裁決來定紛止争,讓當事者心服口服,不用學上面那種自殘式維權,讓圍觀者不緻一頭霧水,或覺得在“拉偏架”。執法公信和威儀,就在這些日常實操的小細節,在一個個具體而微的糾紛調解和罪責對等,刑罰相當的适當裁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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