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不包含哪些?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征稅範圍在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已有明确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凡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工商企業,都應當按照規定領取營業執照、設置賬簿,在業務交往中簽訂購銷、技術、借款、租賃等合同這些證照、賬簿、合同都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應稅憑證,都應按規定貼花因此,我們認為,所有納稅人,不論經營規模大小,都存在着印花稅的納稅義務,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印花稅不包含哪些?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中書立、領受的各種應稅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征稅範圍在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已有明确規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凡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工商企業,都應當按照規定領取營業執照、設置賬簿,在業務交往中簽訂購銷、技術、借款、租賃等合同。這些證照、賬簿、合同都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應稅憑證,都應按規定貼花。因此,我們認為,所有納稅人,不論經營規模大小,都存在着印花稅的納稅義務。
印花稅的特點?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使用、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印花稅具有下列特點:
(一)印花稅規定的征稅範圍廣泛,凡稅法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産權轉移書據、營業賬薄及權利、許可證照等,都必須依法納稅。
(二)印花稅最高稅率為千分之一,最低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按定額稅率征稅的,每件5元。
(三)納稅人自行完稅。
印花稅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88]第11号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産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别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确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産所有人将财産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财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第五條 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并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以繳款書代替貼花或者按期彙總繳納的辦法。
第六條 印花稅票應當粘貼在應納稅憑證上,并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注銷或者畫銷。
已貼用的印花稅票不得重用。
第七條 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第八條 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第九條 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第十條 印花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一條 印花稅票由國家稅務局監制。票面金額以人民币為單位。
第十二條 發放或者辦理應納稅憑證的單位,負有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補貼印花稅票外,可處以應補貼印花稅票金額20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未注銷或者畫銷印花稅票金額10倍以下的罰款;
3.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稅務機關可處以重用印花稅票金額30倍以下的罰款。
僞造印花稅票的,由稅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印花稅的征收管理,除本條例規定者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财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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