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互通,給中小企業機會。
近期,阿裡巴巴旗下淘特(淘寶特價版)喊話微信,稱目前淘特隻能以“微信掃碼付”方式,“曲線”實現微信支付,望能盡快與微信支付實現“直連”。
此前,工信部召開“屏蔽網址鍊接問題行政指導會”,要求各互聯網平台限期解除外鍊屏蔽。之後,各互聯網平台均有所動作,但“暢懷”程度不夠徹底,便有巨頭間隔空“擡杠”。
對此現象,來自北京、上海等地高校法學院及法律專家們,近期圍繞互聯互通與中小企業發展等網絡治理議題展開熱議,廣泛呼籲各大互聯網企業積極促進形成公平競争環境,按标準最大限度互聯互通,讓中小企業獲得更多流量和交易機會,從而惠及廣大消費者。
屏蔽增加中小企業成本
本月初,淘特方面演示,在淘特的商品下單頁面,消費者點擊後自動生成付款二維碼,保存圖片後可通過微信掃碼進行支付,或發送好友代付。每個二維碼對應一個相應商品,支付有效時間為30分鐘。
但10月23日記者親測發現,淘特中關于“微信掃碼付”選項已消失,顯示付款方式中,排在第一位的仍為阿裡系的支付寶。
更早些時候,淘特方面曾透露,早在今年2月就向微信提出了小程序及微信支付申請,但始終處于待審核狀态。
互聯網大廠人為設置“孤島”,讓消費者感到兜兜轉轉、頗為不便,但更受傷的是中小企業。上海律協競争與反壟斷業務研究委員會副主任徐明妍發現,中小企業在疫情發生後普遍上網賣貨,并直面“二選一”和禁外鍊困境,“它們原本可以獲得翻倍的、在多渠道銷售的收入和利潤,現在卻因平台封閉,被剝奪了大量潛在交易機會。”
某品牌商戶也向記者直言,近年來微信小程序成長迅猛,“這多少與平台自我優待和禁外鍊有關。如果各大平台能早一些互聯互通,許多中小企業或許能更長久地參與市場競争,而不會提前倒在沙灘上了。”
界定大型平台“圍牆獲利”
不容忽視的是,部分平台看似“佛系”,即并不以價格、排名為自我優先,這種“冷暴力”也涉嫌壟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黃尹旭就注意到,在微信“支付”中,設置了各類九宮格,“許多人願意花大價錢獲得一個九宮格的位置,其中也包括淘寶和一些競争性企業。但騰訊基于營造其自身數字經濟生态體,面對高額利潤仍拒絕。”黃尹旭因此建議,應跳出價格、市場份額、壟斷協議等傳統的判斷市場控制力的标準,将平台一些占據數字經濟流量入口的隐性力量也納入整體競争法治的考量範疇。
企業間的開放政策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該如何認定,歐美做法或可借鑒。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包曉麗介紹,歐盟《數據市場法案》提出,如果平台構成“守門人”角色,就負有較高的開放共享義務。美國初創公司hiQ Labs訴領英公司封殺案就是典型案例。
領英是微軟旗下擁有7億用戶的職場社交平台,hiQ Labs則是一家幫助人力資源部門做決策分析的初創公司。2017年,因領英禁止hiQ抓取其用戶公開數據,hiQ控訴領英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法院認為,hiQ在無法獲取相關信息的情況下可能會面臨停業,而讓領英等公司“自由支配”公共用戶數據,可能造成損害公共利益的“信息壟斷”。
在包曉麗看來,我國既有案例對先進入市場收集用戶數據的平台企業與後發型企業的權利先後順序有不同的價值判斷,“在判定企業是否具備互聯互通義務時,建議可從用戶數量、企業的營收情況及市場份額等方面,來認定企業的市場角色及數據共享的必要性。”
臉書和領英等巨頭,都曾被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壟斷。
今年6月,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起訴臉書做出中間性裁決。FTC起訴臉書拒絕對第三方開放平台API接口。新興初創企業若沒有臉書的API接口訪問權限,可能面臨倒閉風險。密歇根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包丁裕睿介紹,根據美國的判例法,判斷某行為是否違反反壟斷法,有三個認定條件。第一,交易曾在雙方之間發生過、但後來交易被某一方中斷;第二,拒絕交易的産品和服務是該壟斷者同時以同等條件為其他競争者提供的服務;第三,中止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反競争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單個拒絕交易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反壟斷法。
與會專家們均認為,此前工信部的行政指導會議,為“屏蔽鍊接”行為的監管手段前置拓寬了思路。不過,互聯互通的法律标準仍存模糊地帶。例如,微信對群聊和朋友圈内的抖音等鍊接,目前仍處于屏蔽狀态,無法直接跳轉,表明互聯互通仍需要明确具體的标準。再比如,互聯互通實施主體,究竟是僅限于大型企業之間,還是包括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的雙向互通,是否有進一步制裁措施和懲罰力度?這些問題均需獲得進一步解答。
國内“3Q大戰”和“頭騰大戰”,都是業内著名的反壟斷案。
在複旦大學法學院教授李世剛看來,由于互聯網的“赢者通吃”效應,大型平台的用戶積累、數據資源和規則體系成為中小企業難以逾越的藩籬,呼籲相關部門在未來及時推進專門的數字市場立法,激發中小企業活力和發展動力。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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