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産房裡錄制新生兒影像的攝像頭,将獨家素材傳輸給第三方或在本地服務器生成紀念品,向家屬出售,該如何定性?近日,雲南省高級法院有關一名從業者是否涉及不正當競争的一份終審判決,披露了此類業務的運轉模式。
這類業務有着不同的名字,如“親子教育錄像”或“新生兒微電影”,因應“産房門口的精準消費場景”而生,并無相關法律法規明确禁止在醫院開展。南都記者聯系業内多家公司看到實景效果圖:多個吸頂式攝像機安在産房、手術室和洗澡間的天花闆上,對準稱重台、輻射台、撫觸台、洗澡盆、遊泳缸以及産床,醫務人員可通過腳踏開關控制。
有專家向南都記者指出,應關注這類項目是否事先征得權利人的明确同意。如未經監護人同意先行拍攝嬰兒,則屬侵權,此外,這個過程中如收集儲存新生兒姓名性别生日等資料,亦有個人信息安全隐憂。
産科的“獨家交易”
來自昆明市婦幼保健院産科的幾冊青綠色封皮登記本,後來成為一起行政訴訟的在案證據材料。藍黑色筆迹記錄下在這家醫院誕生的嬰兒生命之初獨家影像的交易記錄。
該案代理律師向南都記者提供的照片顯示,登記本表格内容包括日期、産婦姓名、分娩方式、嬰兒性别、錄像人員,最後是字迹不同的家屬簽字欄,約有三分之二的空格處有簽名。表格底部印有溫馨提示:“新生兒錄像是我科特設的一項自願自費項目,收費為260元。”
這類紮根醫院産科的隐秘業務可以追溯到十多年前。在本案中,根據終審裁判文書,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間,昆明市婦幼保健院職工技協服務部曾以“其他業務收入”的名義收取了産婦家庭攝像費約300萬元,而其中的一半、也就是稅後近130萬元,屬于一個當地個體工商戶——原紅塔區頂點嬰飾服務部負責人李某華的分成。
另一份證據材料、雙方簽署的《新生兒實時錄像項目合作協議》,說明了這些“攝像費”的緣由與流向:由頂點嬰飾服務部投資,在昆明市婦幼保健院産房和洗澡間安裝親子教育錄像系統,錄制嬰兒剪臍帶、啼哭、稱重、摁手腳印、洗澡、穿衣打包等過程。
“保護産婦個人隐私等前提下,設計配音制作成具有觀賞性、紀念性、嬰幼兒教育性的VCD親子教育紀念光盤。”每張光盤收取軟件編輯、設計、配音及服務費制作費全套240元,加刻光盤每張20元。協議約定收入五五分成,稅款各自承擔。協議期間醫院不得再與其他商家合作同類項目。
終審文書顯示,簽訂這份協議後,昆明市婦幼保健院産科的産房和洗澡間安裝了錄像系統。錄制由産科工作人員完成,交給頂點嬰飾服務部工作人員制作成光盤,再交給産婦及其家屬。醫院産科收取款項,每月的結算日按比例返給李某華。
也在2012年1月,頂點嬰飾服務部與昆明市安醫心心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延安醫院工會委員會作為股東出資成立)達成了類似的合作協議,除光盤定價略低,其餘内容一緻。2012年5月至2015年9月,安醫公司以“其他業務收入”的名義收取了攝像費61.5萬元,與李某華以同樣比例分成。
上述兩項合作給當事人李某華帶來了可觀的收益。直到2016年5月,昆明市五華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她立案查處。
當年10月,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對她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62389.35元、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調查終結報告寫道,李某華在對方單位未投入任何資金、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未向産婦和嬰兒提供任何服務的情況下,采用分給對方單位50%營業收入的方式,從而得到在昆明市婦幼保健院産科和昆明市延安醫院産科獨家為新生兒錄像及制作光盤交易機會的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
同月,五華區市場監管局對昆明市婦幼保健院職工技協服務部以及安醫心心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處罰決定,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各罰款10萬元。南都記者注意到,處罰決定作出後1個月内,就已執行完畢。
“不正當競争”之辯
可對李某華而言,程序才剛剛開始不久。
她不服五華區市場監管局的處罰決定,2016年11月向五華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7年2月,五華區政府決定維持五華區市場監管局的處罰決定。李某華在當月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及複議決定。
2017年,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後,她不服提起上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駁回了她的上訴。李某華仍不服,向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9年9月,雲南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
2021年12月,雲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法院的兩份行政判決,五華區政府的行政複議決定,以及五華區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雲南高院認為,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的商業賄賂具有兩個特征: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為目的,以賬外暗中方式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李某華的行為與這兩個特征并不吻合,“對此,五華區市場監管局認為,這種不吻合顯示了一種新型不正當競争行為的特點,即以合作之名行賄賂之實。”
但雲南高院認為上述行政處罰認定事實不清,李某華與技協服務部、安醫公司存在真實的合作經營關系。
至于這種合作經營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雲南高院指出,新生兒攝像服務“在當時屬于一種新型服務項目,我國并無相關法律法規明确禁止在醫院開展此類服務項目,不能認定此種合作經營行為系法律禁止的行為,從而也難以認定該行為擾亂了市場競争秩序。”
李某華的代理律師楊陽對南都記者表示,這一産業确實存在争議,“比如有人會認為醫院,尤其是公立醫院,不能通過額外的業務搞創收,有人認為(使用系統來攝像)可能影響産科人員的本職工作,但我們代理過程中一直沒有找到類似案件的判決。”
“對于這種業務模式,現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包括是否需要招投标。我們認為,它是一個民事行為,既然法律沒有禁止,就是可以做的。”
終審判決書顯示,雲南高院還認為,上述合作協議中雖有排他性條款,“鑒于此類合作的特點,設備投資一方要求對方在合作期内不得再與其他商家合作同類項目具有公平性。”協議也并未排除合同期滿後其他經營者的簽約可能性。
判決寫道,記錄新生兒出生全過程,留下具有紀念意義的錄像,可能是部分産婦及家屬的願望。“在案證據材料證明,确實有不少産婦及其家屬願意選擇這項服務”。法院認為,雙方實際操作中有保護産婦隐私。“是否選擇此項服務以及是否接受服務定價,完全取決于産婦及其家屬的意願,也不存在侵犯消費者選擇權的問題。”
“隻要競争行為本身符合商業習慣,且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機關采用行政處罰手段幹預競争秩序則需要予以控制和規範。”
楊陽向南都記者表示,被罰沒款156萬元的李某華已于3月14日向五華區法院申請執行回轉。
手術室攝像頭下的産業
這場“不正當競争”的辯論背後,是一個已存在多年、因其隐蔽性而少為人知的産業。
楊陽向南都記者表示,其在代理過程中了解到,此類業務在全國不同地區均有分布。上述案件當事人的新生兒攝像業務最早從雲南玉溪開始,後來發展到昆明,前後與十幾家醫院有過合作,隻是有些并不順利。進入監管視野、被處罰的兩家與她的合作時間較長,獲利較多。五華區市場監管局的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顯示,該案來源系昆明市檢察院移送。楊陽表示,當事人曾配合檢察機關調查,被認定為不構成犯罪。
南都記者查詢看到,一則吉林省長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關分局2017年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類似的新生兒錄像服務在當地同樣存在,隻是具體執行與結算方式有差異。該案中,吉林省婦幼保健院允許一錄像服務部的人員進入醫院工作區錄像。
近日,南都記者獲得了業内數家公司的項目材料,這些材料更清晰地展現了此類項目如何紮根于醫院産科。
“對于父母來說,這是一個很有儀式感和紀念意義的事,很願意來花幾百一千塊錢去完成,它的市場需求已經到了這個節點”。業内一家公司将這類錄像系統稱為”新生兒微電影項目“,在招商材料中如是說。
數家公司的項目合作計劃書中,均可見錄像系統的實景效果圖:多個吸頂式攝像機安在産房、手術室和洗澡間的天花闆上,對準稱重台、輻射台(打包床)、撫觸台、洗澡盆、遊泳缸以及産床,通過腳踏開關控制。錄制完成後,工作人員用設在産房門口緩沖區或産婦家屬專用等待區的演示端,給家屬演示新生兒的錄像。
有醫院産科醫務人員向南都記者表示,分娩室沒有攝像頭應是共識。但南都記者注意到,安裝了這套系統的醫療機構中不乏規模較大的醫院,值得注意的是,先錄制新生兒視頻再征求産房外家屬意見的做法并不少見。
“不會涉及醫療糾紛”,有公司宣稱。“征求産婦和家屬的意見,是否同意保留新生兒影像,如不需保留我們會立即删除”,如需保留,就簽訂“正常新生兒錄像知情同意書”,将影像在産婦出院前交付。該知情同意書寫道,僅針對脫離母體後的嬰兒進行拍攝,産婦不在攝像視角内,軟件系統會在自拍攝7日後自動永久删除視頻内容。
一公司給經銷商加盟商的“進院培訓材料”則提到,“對于醫院來說,我們還給他提供了一個非常好的經濟效益。不管是交管理費還是服務費,總之我們要交給醫院嘛對吧,作為一個有一定分娩量的醫院,它的直接收益是非常高的。”
培訓内容還包括如何回答醫院信息科有關采集方法、數據存儲、傳輸的提問。“我們是存在阿裡雲上面的,沒有出現過任何的隐私洩露的數據安全事故。”這是應對的回答。
背後的個人信息安全隐憂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向南都記者表示,雖院方與公司對外宣稱拍攝能夠避免侵犯産婦隐私,且會删除存儲的新生兒視頻,但普通消費者難以細究求證。
站在醫院的角度,對于這一帶來可觀經濟效益的業務,容易持默許态度。劉俊海表示,拍攝新生兒影像不屬于孕婦生産的必要技術流程,知情同意應在産前征得,而不是在産婦生産後與家屬的思考空間受限之時才告知。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石佳友向南都記者表示,未經得監護人同意拍攝新生兒影像首先侵害了嬰兒的肖像權,另外由于會拍到赤裸的嬰兒,也侵害了嬰兒的隐私權。“事後人家願不願意購買是另一回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拍攝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需要征得權利人明确同意。”
南都記者注意到,上述項目合作計劃書還提到,視頻采集完成後,新生兒的出生醫院名稱、生日、身高體重等信息被輸入保存到壁挂式的客戶端,自動傳輸至設在産房或護士站的服務器。演示端則裝在産婦家屬等待區——産房門口的“精準消費場景”。另一公司給加盟者繪制的“藍圖”也明确提到“商業賦能”,“比如跟影樓、母嬰店、運營保健食品供應商之間的合作”。
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同意。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隻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石佳友表示,如果将新生兒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分享甚至有償出售給第三方,如奶粉與保健品商家,情節嚴重的,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文。消費者如遇此類侵害,可向衛健部門及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
出品:南都即時
采寫:南都記者 林子沛 實習生 馬璇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