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破産條例管理人責任?讀創/深圳商報首席記者 彭琰,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深圳個人破産條例管理人責任?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讀創/深圳商報首席記者 彭琰
記者9月7日從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報》獲悉,深圳市破産事務管理署近日出台《深圳市個人破産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稱《名冊管理辦法》),規範個人破産管理人名冊的編制及管理,提高個人破産案件辦理質量和效率。
2021年3月1日,國内首部個人破産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在國内首次将破産管理人名冊編制職能賦予政府設立的機構。由于個人破産管理人的工作内容、履職要求與企業破産管理人不盡相同,照搬現行企業破産管理人名冊編制相關制度欠缺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個人破産案件辦理實際,為此制定《名冊管理辦法》,明确管理人資質,規範名冊編制相關的申報、評審、公示、發布、動态管理等活動,推進管理人制度改革。管理人在案件辦理中承擔着債權審查、财産調查、破産财産分配、監督執行等多項重要職責,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市破産事務管理部門強化事務管理的重要依托。市破産事務管理部門将依據《名冊管理辦法》遴選出一批符合辦理個人破産案件需要的優秀管理人,推進管理人隊伍專業化、規範化建設,進一步夯實“法院審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衆監督”四位一體個人破産辦理新機制。
《名冊管理辦法》規定,管理人名冊包括機構管理人和個人管理人。《名冊管理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機構,申請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依法成立二年以上(含二年);擁有十名以上(含十名)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專職從業人員。編入機構管理人名冊的機構中,取得專業資質後連續從事相應工作滿五年的律師、注冊會計師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會計、金融等專業資質的個人,經所在機構推薦可以申請編入個人管理人名冊。
記者注意到,《名冊管理辦法》注重服務性便民性。如,《條例》實施以來,個人破産案件呈現申請需求旺盛、立案審查嚴格等特點,管理人名冊規模應與個人破産案件辦理需求相适應。為此,《名冊管理辦法》規定市破産事務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分批編制管理人名冊;債權人參與管理人選任是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價重要指标,《名冊管理辦法》規定,市破産事務管理部門發布管理人名冊,可以同時發布管理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履職情況等信息,為債權人推薦管理人提供便利和參考;深圳是全國首個正式開展個人破産制度改革試點的城市,大部分機構、個人沒有辦理個人破産案件經驗,《名冊管理辦法》提出建立管理人培訓制度,由市破産事務管理部門組織對編入名冊的機構、個人進行業務培訓,進一步提升管理人履職能力。
審讀:譚錄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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