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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人員管理誰負責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19 14:17:26

臨時人員管理誰負責?臨時人員管理辦法第一條 目的,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臨時人員管理誰負責?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臨時人員管理誰負責(臨時人員管理辦法)1

臨時人員管理誰負責

臨時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條 目的

為使臨時人員的雇用及管理有所依循,特依人事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員申請

各部門有臨時性工作(期間在3個月以内),須雇用臨時人員從事時,應填具“人員增補申請書”注明工作内容、期間等呈經理核準外,送人事部門憑以招雇。

第三條 雇用限制

1、年未滿18歲者不得雇用;

2、經管财物、有價證券、倉儲、銷售及會計(除物品搬運、整理及報表抄寫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3、雇用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

第四條 雇用

1、人事部門招雇臨時人員,應填“臨時人員雇用核定表”呈經理核準後雇用;

2、臨時人員報到時;人事部門應填“雇用資料表”一份留存備用。

第五條 投保

在廠區工作的臨時人員應由人事部門辦理勞保投保後,方可入廠工作。

第六條 管理

1、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可請公傷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喪假;其請假期間除公傷假外均不發給工資;

2、臨時人員的考勤、出差比照編制内助理員辦理。

第七條 終止雇用

臨時人員于工作期間如有不能勝任工作,違反人事管理規則第十四、三十六條規定,事、病假及曠工全月合計超過4天以上,或工作期滿,雇用部門應予終止雇用,經終止雇用的臨時人員應填具“離職申請(通知)單”(其離職應辦理的手續由各公司制定),經主管科長核簽後連同胸章送人事部門憑以結發工資。

第八條 延長雇用

臨時人員雇用期滿,如因工作未完成,必須繼續雇用時,應由雇用部門重填“人員增補申請書”叙明理由呈公司總經理核準後方可雇用,并将核準的增補申請書一份報總管理處總經理室備查。

第九條 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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