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年假最長是多少天?轉眼間,2021年已接近尾聲,為工作勞碌奔波一年的你是否享受到單位為你安排的帶薪年休假?趕快來聽法官以案釋法,為你找回年休假權益,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帶薪休年假最長是多少天?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轉眼間,2021年已接近尾聲,為工作勞碌奔波一年的你是否享受到單位為你安排的帶薪年休假?趕快來聽法官以案釋法,為你找回年休假權益。
案例
年假未休應補償 自行離職不影響
趙某于2007年12月入職某公司,2019年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12月,趙某因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某公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前,趙某2020年剩餘12天年休假未休。後趙某以某公司未支付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資等事由申請仲裁,因不服仲裁裁決,趙某訴至法院。庭審中,某公司認可2020年趙某剩餘未休年休假天數,但認為系趙某申請離職,責任不在公司,公司無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申請離職并不影響其主張未休年休假工資,對某公司的辯解意見不予采納,最終判決支持趙某該項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依法享受年休假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隻要其滿足年休假的條件就應當享受,否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除上述情況之外,用人單位均應支付勞動者未休年休假工資,勞動者該項權利不因本人主動辭職或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有所區别。此案中,雖然趙某因個人原因離職,但并未放棄其當年度的年休假,某公司未安排趙某當年度年休假,故應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解讀
什麼是帶薪年休假
北京密雲法院法官曲明輝介紹,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休假,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帶薪年休假事關勞動者休息休假權利,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和身心健康,從而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對于首次參加工作的勞動者,需在入職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後方可享受年休假;對于其他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2個月,既包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
年休假天數如何确定
曲明輝解釋,勞動者享受年休假的天數根據其累計工作年限确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單位規定的年休假天數可以高于國家規定的标準,但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标準。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确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确定。
未休年休假的補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隻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何時主張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
勞動争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考慮年休假可以集中、分段和跨年度安排的特點,勞動者每年未休帶薪年休假應獲得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時間從第二年的12月31日起計算。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宋霞
來源: 北京頭條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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