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務院正式公布《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将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的出台,首先是為了強化環境保護方面的要求。
《辦法》規定,拆解報廢機動車,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标準,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環境,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其中,對于取得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資質的認定,《辦法》增加了對存儲、拆解場地,拆解設備、設施以及拆解操作規範的規定。
為此,《辦法》還明确了各級政府部門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監督檢查的職責,并加大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同時,為促進循環經濟發展,《辦法》規定,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發動機、方向機、變速器、前後橋、車架)具備再制造條件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制造予以循環利用。這将明顯地提升報廢機動車回收利用價值,從而有助于形成汽車報廢更新的長效機制,加快淘汰老舊機動車。
但《辦法》同時指出,需要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回收企業如實記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傳至回收信息系統,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
而對于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以外的零部件,《辦法》規定,符合保障人身和财産安全等強制性國家标準、能夠繼續使用的的零部件,可以出售,但應當标明“報廢機動車回用件”。
此外,《辦法》也是為落實國務院“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完善資質認定制度,簡化辦事程序。
具體來看,《辦法》一是删去了報廢機動車的收購價格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的規定;二是删去了對回收行業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規定,不再對回收企業實行數量控制;三是删去對報廢汽車回收行業實行特種行業管理,由公安機關予以審批的規定。
《辦法》還提出,各級政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等方式,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
還有,為了實現法律法規之間的協調,《辦法》還就報廢機動車回收程序、違法拼裝機動車、買賣報廢機動車拼裝車等的法律責任,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銜接。《辦法》并進一步補充完善了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對危害人民生命财産安全的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将“報廢汽車”改為“報廢機動車”,明确報廢機動車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即《機動車強制報廢标準規定》定義的“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挂車、摩托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
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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