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在征地拆遷中,雙方就具體的補償金額、房屋面積、過渡期限,支付補償款時間、交付安置房時間、違約責任等事項達成一緻意見後,需要簽訂一份補償安置協議。
一般而言,補償安置協議一旦簽訂,那則是不能反悔的,反悔也沒有用,換句話說就是,協議隻要簽上了自己的名字,蓋上了相關部門的紅章,無論是哪一方都必須要依約履行協議義務,不能擅自更改協議内容或是毀約、違約等,就算一方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主張撤銷該協議,那麼法院可能也不會支持其的訴訟請求。
當然了,并不是所有的已簽協議都不能反悔撤銷,有一些已簽協議隻要符合以下幾種情形,被征收人仍然是可以主張該協議無效或是撤銷的。
1、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的人不是被征收人
實踐中,有一些征收方會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通常會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以威逼利誘的方式讓其家人或是其他人員代替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尤其是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往往都是由村委會代替村民簽訂補償協議,或是模仿被征收人筆迹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
對于這樣的協議,隻要被征收人事後不追認,那麼則可以主張該協議無效。
2、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不是法定主體
當然了,如果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主體并非是法定的主體,那麼所簽協議同樣也有可能是無效的,即被征收人同樣也可以主張該協議無效。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簽訂補償協議。
也就是說,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的主體隻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門或是縣級以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因此,實踐中,如果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的主體是開發商或是其他人員,那該協議無疑是不合法的。
3、征收項目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想必大家都知道,無論是國有土地征收還是集體土地征收,其征收程序都非常的複雜,且涉及的細節也特别的多,而且最主要的是相關部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的,還需要報有關部門審批,且報批的時候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進行,不能以任何方式規避法定程序,更不能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拆分審批等等。
土地征收應當要用多少批多少,不能侵害老百姓的權益。但實踐中,有的征收項目卻存在“少批多占、未批先建、拆分審批”的情況,甚至在未獲得征地批文的情況下,便直接與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但這其實是不合法的,所以所簽協議也因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而無效。
4、拆遷協議是在被脅迫、逼迫的情況下簽訂的
除了以上幾種情況,實踐中最常見的便是,征收方在未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成功且達成協議時,以各種方法脅迫、逼迫被征收人簽訂協議,有的被征收人在扛不住壓力的時候,便會與征收方簽訂極不合理的補償安置協議。
不過,對于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協議,廣大被征收人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主張該協議無效。
5、以欺詐的方式簽訂的補償協議
另外,還有一種也是征地拆遷中較為常見的,就是所簽協議存在欺詐的情形,比如征收方拿來空白協議,讓被征收人簽,然後承諾讓被征收人先選擇安置房,或是答應給其多少補償等,但事後卻一件也沒有實現。對于這樣的協議原則上來說也不具有合法性,因為空白協議本身就不合法,所以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被征收人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主張協議無效,或是向法院撤銷該協議。
總之,凱諾律師最後想要告訴大家的是,簽訂協議的時候一定要認真、仔細,因為如果是在自願、公平的基本上簽訂的,那麼所簽協議立馬就會産生法律效力,想要撤銷就會變得困難,但如果發現協議内容不合法,内容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情形,建議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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