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是基層群衆自治組織,管理村裡的公共事務。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的大小事,很多都繞不開村委會,它雖不屬于政府機構,但對于農民朋友而言,了解其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的作用以及常見違法情況非常重要。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村委會的性質與權利義務。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村委會負責辦理村裡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糾紛,維護村裡治安,向政府反映群衆意見和要求等。村委會協助基層政府工作,基層政府需要給予村委會一定的幫助和支持,但不得幹涉村民自治事務。綜上,村委會不屬于政府機關,不享有國家公權力。
其次,我們來了解一下村委會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的權利義務。1、村委會無權批準并組織實施征地
對于集體土地的征收,征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須經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根據被征收土地的不同類型,隻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對征收土地有審批的權利。村民委員會是沒有權力進行審批征收的。
值得注意的是拆遷實踐過程中,雖然征地拆遷的實施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但在有些地區政府在無法獲得審批指标又想要征地拆遷的情況下,往往是村委會沖在前面“代替”政府進行“協議拆遷”。
法律沒有規定協議拆遷,那麼這就是違法的。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心中有數:法律之所以規定征地拆遷要事先報批、發布公告、簽訂補償協議、聽證等措施,就是為了使民衆能夠監督政府、監督拆遷方,防止腐敗,以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協議拆遷并不是一個專業的、嚴謹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詞彙,也不是合法的拆遷方式,所以遇到這種拆遷方式,一定要留個心眼兒,不要随便簽字,遇到拆遷方暴力拆遷時,要報警走法律程序,必要的時候,請及時咨詢和委托專業律師,幫助大家如何維權、要回補償款甚至提高補償款。
2、村委會不能代替被征地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依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分為三部分,分别為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享有;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另外,依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相關規定,土地補償費應當在集體經濟組織内部合理分配,土地全部征收,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安置。
由此可見,上述三項補償費用,均與農民的利益息息相關,土地被征收而産生的法律權益,基本要歸農民所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項,應當經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讨論決定,村委會無權直接作出決策。
因此,村委會在沒有得到授權或者在村民不知情的情況下,無權代表村民直接與拆遷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3、村委會無權截留村民征地補償款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為了國家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以及社會保障費。這些補償款都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理應發放到村民手中。
但實際情況中,村委會侵占征地補償款不予發放的情況并不少見。那麼村委會截留征地補償款怎麼辦?
如果本村村民對村委會截留補償費的決議有異議,可以申請村務公開,看村民會議是否合法舉行,比如是否有村民或者代表簽字,表決程序是怎樣的等等。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物權法》規定,如果認為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如果發現分配決議侵犯了自己權益的,則向法院申請撤銷,也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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