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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美容院欺詐消費者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6 16:36:32

原标題:3.4萬元美白針,判賠34萬元!

近日

一家醫療美容機構

因向消費者銷售、注射

“三無”美白針

被法院判決十倍賠償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一份終審判決披露了這起醫美消費維權案例。

2021年6月24日,北京消費者劉某向嘉和百旺(北京)醫療美容門診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和百旺公司)咨詢皮膚美白項目:

告美容院欺詐消費者(向消費者銷售三無)1

劉某随後來到嘉和百旺公司

購買了4個療程

日本進口美白針藥品

原價8800元一個療程

優惠後8500元

劉某共支付34000元

(一療程為10針次,一針次有6支不同藥品,即4個療程共40針次、240支藥品)

當天

劉某就注射一針次(6支藥品)

剩餘的藥品存在嘉和百旺公司

随後

劉某發現注射的美白針

沒有中文标簽、進口藥品批準文号

連藥品說明書都沒有

劉某認為從嘉和百旺公司處所購買使用的注射類“美白針”産品是假藥,起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要求嘉和百旺公司退款并十倍賠償。

嘉和百旺公司向法院提交的

涉案産品說明書

均為日文

左上角顯示“処方箋醫藥品”

庭審中,嘉和百旺公司稱涉案産品系從國外代購,沒有正規的手續,涉案産品空瓶已被市場監管部門扣押,被扣押的産品空瓶的确沒有中文标示和準字号進口批号。法院認定嘉和百旺公司向消費者注射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

一審判決

嘉和百旺公司“退一賠十”

2021年12月21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生産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标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十七條 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品等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适用本規定。”

法院作出判決,支持劉某“退一賠十”的主張,判令嘉和百旺公司退還劉某貨款34000元并賠償340000元。

嘉和百旺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2年2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開庭審理該案。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21年修正)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生産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依據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與化妝品、保健食品等産品的生産者、銷售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推薦者、檢驗機構等主體之間的糾紛,參照适用本規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者知悉其出售的藥品、化妝品、保健食品等存在上述規定情形仍予以銷售的,應承擔《藥品管理法》等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藥品管理法》(2019年修訂)規定:“生産假藥、劣藥或者明知是假藥、劣藥仍然銷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除請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法院審理認為

嘉和百旺公司明知

案涉商品無進口手續

仍予以銷售

劉某主張嘉和百旺公司退還貨款

并支付産品價款10倍的賠償金

有法律依據

2022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鍊接·醫療美容消費提示

選有資質的美容機構

注意查看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是否齊全,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是否包含美容服務;盡量選擇規模較大、信譽度較高的美容機構。

了解所使用的美容産品

購買或使用美容機構推薦的産品前應對該産品有所了解,看該産品是否為正規企業生産的合格産品;是否有生産日期、有效期及批準文号;是否适合自己的膚質;對進口化妝品還應看是否有進口許可證。

對美容效果要有合理預期

每個人的體質不同接受同樣的服務,最終得到的效果也自然不同。

謹慎辦理預付式美容消費

辦理預付式美容消費時要量力而行,避免一次投入過高。對美容機構承諾的内容,要通過書面形式達成服務協議,同時留下可供對比的證據,不要輕信美容機構的口頭承諾。(記者/裴瑩)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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