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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過期多久視為自動續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3 06:53:02

勞動合同過期多久視為自動續簽?  勞動合同一般是有期限的,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如果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可以向勞動者發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那麼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能否視為自動延續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勞動合同過期多久視為自動續簽?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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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過期多久視為自動續簽

  勞動合同一般是有期限的,而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如果不想與勞動者續簽合同的,可以向勞動者發出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通知書,那麼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能否視為自動延續呢?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勞動合同續簽的條件是什麼?

  1、續訂勞動合同必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續訂,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強迫其續訂。這就是說,續訂勞動合同也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緻原則。

  2、可以續訂的勞動合同隻限于一定範圍内的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規定,已滿8年的農民定期輪換工勞動合同,就業許可證期限已滿的外國人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都不得續訂。

  3、農民輪換工勞動合同續訂不得超過法定期限。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号)的規定,從事礦山井下及在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工,實行定期輪換制度,勞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8年。如果農民輪換工的原訂合同期限不足8年,若合同期滿續訂合同時,期限不得超過8年。

  4、在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當然續訂。所謂當然續訂,就是理所當然的要續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幹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6]354号)的規定,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因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協商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5、在特定條件下企業與勞動者應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續訂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5]281号)的規定,除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輪換工外,對其他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廣如果勞動者已接近退休年齡,雙方仍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緻的基礎上續簽勞動合同,但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

  二、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能否視為自動延續?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會自動延續,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一個月發出是否續簽的詢問函與勞動者确認,雙方溝通一緻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 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來源:家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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