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機6年包修與保修的區别?□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呂建華 通訊員 胡思進 周慧,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整機6年包修與保修的區别?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呂建華 通訊員 胡思進 周慧
國家相繼出台的商品“三包”規定中,出現了“包修”與“保修”兩個詞。“包修”和“保修”有什麼區别,包含了什麼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很多消費者目前仍然是一頭霧水。
今年7月中旬,桂林市臨桂區劉女士家中的洗衣機無法正常工作,廠家維修人員上門維修更換零件後,向她收取修理費及零件費共276元。劉女士拿出洗衣機“保修卡”說:洗衣機是2016年1月初購買的,尚在“保修”期内,為什麼要收費?維修人員則認為此洗衣機已超過“保修”期,必須收取更換的零件費及修理費。雙方為此各執一詞,無法達成一緻意見,劉女士找到工商部門處理。
工商執法人員調查後告訴劉女士,國家的“三包”規定中使用的是“包修”,而非“保修”。“包修”與“保修”雖僅有一字之差,卻有着不同的含義。“這一字之差經常将消費者搞糊塗。”執法人員向劉女士解釋:“你購買的洗衣機整機保修期為3年,那麼第一年為整機包修期,後兩年為整機‘保修期’。現在是第二年内出現質量問題,按規定經營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費。”
工商人員認為,洗衣機經銷方用“保修卡”頂替法定的“包修卡”,是違反國家“三包”規定的行為,應立即更改,隻能收取零件費而不能收取維修費。此事最後劉女士承擔了零件費176元,不承擔100元修理費。
據執法人員介紹,按照商品“三包”規定,“包修”是指“三包商品”的三包有效期,一般為一年。目前,國家明示了23種三包商品(自行車、彩色電視機、家用錄像機、攝像機、電子琴、家用電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器、吸排油煙機、燃氣熱水器、摩托車、家具、移動電話機、微型計算機、家用視聽商品等),在這些商品的一年“三包”有效期内,商品質量出現問題,經營者為消費者維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洗衣機屬于國家規定的“三包”産品之一,其“包修”期為一年,如果用戶使用不到一年而出現問題進行維修,廠家不應收取消費者任何費用;如超過了一年的“包修”期,廠家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費。而“保修”是指非三包商品的“保修期”,或者三包商品除去第一年以後的“保修”。在這個期限内經營者為消費者維修商品,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費,但不能收取維修費用。
據了解,近年發生不少糾紛是在商品售後服務方面,不少消費者對“包修”“保修”的概念認識不清。大部分消費者認為“保修”就是“包修”,産品有問題統統免費維修,包括人工費、材料費等都免費。而實際上“包修”是一個法定概念,指的是“三包”商品售後服務,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現質量問題,經營者應免費履行“退換修”等法定服務。而“保修”指的是商品超過“三包”期後,企業提供的“保修”服務,具體内容要視企業的承諾和約定,有“有償”和“無償”兩種。事實上,企業“保修”往往免的是“維修服務費”,零件成本費即材料費卻不在免費範圍。
消費者購買商品時,商家作出3年5年甚至終身保修的承諾,真等到出現故障去維修時,消費者卻收到更換零部件及維修人工費用的清單,商家往往解釋為“保修”并非“包修”。不少經營者正是利用“保修”與“包修”的一字之差而在此做文章,他們往往從維護自己的利益角度出發對這兩詞提出了不同的解釋,認為“包修”是對産品故障提供的免費修理,“保修”則是對産品故障提供的收費維修,給消費者造成兩個概念理解上的混亂。
工商執法人員提醒消費者,要正确理解“包修”和“保修”的概念,不要把應該在“包修”期免費維修的産品,延誤到“保修”期掏錢維修。對商家用“保修卡”替代“包修卡”做法,消費者應及時向12315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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