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證或者是車輛營運證的性質問題,已經讨論了十幾年。我們貨運科室的老馬科長,隻要提到營運證,他馬上就提醒:“說話嚴謹點,叫《道路運輸證》”。 雖然很難與他說明白,說多了就成杠精了,說不過就寫出來。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中稱是“營運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中使用的也是“車輛營運證”的名稱。 而與《道路運輸條例》配套的交通運輸部規章中幾乎都使用了“《道路運輸證》”。在現實中我們的貨運車輛辦理的都是《道路運輸證》,出租車是《營運證》。當前情況下,“車輛營運證”與“《道路運輸證》”的性質和作用一樣的,兩者指的實際是同一個物件,就是我們見到的《道路運輸證》。
在使用“《道路運輸證》”時,交通運輸部規章是加了書名号的。《道路運輸條例》中的“車輛營運證”沒有加書名号。通常,不加書名号的是泛指;加了書名号的是特指。因此,某種意義上,《道路運輸證》也可以說是特指的車輛營運證。使用《道路運輸證》的名稱,還有一個現實的意義。“營運”一般是指“營業性運輸”。從事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的被許可人取得的是《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而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對這類運輸單位的專用車輛配發“營運證”就不是很合适。用《道路運輸證》就沒這個問題。
要了解“營運證”、《道路運輸證》這兩者來由,得回溯道路運輸管理史。上世紀九十年代出現的《道路運輸證》,是個包含了營運證内容的“三合一”組合證。
《行政許可法》施行後的2005年11月,交通部又印發《關于啟用新版道路運輸證件的通知》(交公路發[2005]524号),啟用新版《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這一架構延續至今,盡管《道路運輸證》内容有些調整。
配發《道路運輸證》不是行政許可行為,《道路運輸證》也不是許可證。但《道路運輸證》可以說是許可證件之一。《道路運輸證》載明被許可人信息:業戶名稱、地址、經營許可證号;車輛信息:本車号牌、類型、噸(座)位、尺寸、經營範圍;核發機關等。這就是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部分内容。
配發《道路運輸證》的目的,就是證明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法取得許可,以及車輛經過審查為“與經營業務相适應并經檢測合格”。運輸車輛在經營者注冊地之外經營,類似經營者“流動的分支機構”。《道路運輸證》随車攜帶以備查驗,起到了與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相類似的作用。因此,《道路運輸證》也可以算是從廣義上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但是在實踐中配發《道路運輸證》也實在太像行政許可了。以至于闡述起來也不是那麼理直氣壯。
單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範》中的配發《道路運輸證》程序,特别是新增營運車輛辦證,與行政許可幾乎無異,申請材料多達十多項,其中還要求《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複印件、從業人員身份證明等等。所缺的就是審批機關作出一份行政許可決定書。
而《道路運輸證》的有效期也很吊詭。經營許可證件有效期為4年,《道路運輸證》有效期3年。
這些制度設計,又結結實實地給人配發《道路運輸證》是獨立的行政許可事項的感覺。
依據當前的《道路運輸條例》,應該盡量淡化配發《道路運輸證》的許可審批色彩。在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中營運車輛是作為許可的條件,那車輛的進退增減,實際是許可申報事項發生變化,一般情況下被許可人進行備案即可,由此影響被許可人不再符合許可條件才需要處理。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化,道路運輸經營主體資質要求實際也有放松的趨勢。但營運車輛安全性、節能性的管理仍需加強。
《特種設備安全法》對特種設備實行的“使用登記”,辦理“使用登記證書”。這一制度,或許能夠成為營運車輛準入制度的有益參考。讓《道路運輸證》成為車輛投入營運的登記證書。
凡是可以言說的,都可以說清楚。凡是不可言說的,必須保持沉默。可能有點談多了。在當下,嚴格按照現有規定執行吧。
附資料來源
2020年5月,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對“道路運輸證是行政許可證件嗎”的提問答複:
《道路運輸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号)第十條、第二十四條分别對道路客運、道路貨運經營者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做出了明确規定。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道路客運車輛、道路貨運車輛的車輛營運證(俗稱道路運輸證)不屬于行政許可證件。
翁壘、馬森述等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疑難問題解答》:其中需要強調的是,……車輛營運證不實行許可制度,是在道路運輸經營者取得許可後,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配發。
胡思繼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實施手冊》:配發車輛營運證,……是道路客運經營許可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但需要指出的是,配發車輛營運證本身并不是一項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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