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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打入個人賬戶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5-17 06:43:09

資金打入個人賬戶?自2022年9月1日起,北京市醫保個人賬戶實現定向使用個人賬戶内的資金實行記賬管理,參保人不可自由支取9月1日前已入賬到醫保存折内的資金仍可随時正常支取,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資金打入個人賬戶?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資金打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能用在何處)1

資金打入個人賬戶

自2022年9月1日起,北京市醫保個人賬戶實現定向使用。個人賬戶内的資金實行記賬管理,參保人不可自由支取。9月1日前已入賬到醫保存折内的資金仍可随時正常支取。

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實行

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保障模式

根據相關規定

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

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職工和退休人員建立

個人賬戶資金每月幾号劃入?

個人賬戶的資金能用在何處?

利息咋算?

請往下看!!!

醫保個人賬戶當月資金如何計算?

自9月1日起,每月5日前,市級醫保經辦機構會根據醫保費征收情況,完成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個人賬戶資金的劃入工作。

本次個人賬戶計入辦法調整後,北京市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計入标準為本人參保繳費基數的2%,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再計入在職職工個人賬戶,全部計入統籌基金。退休人員個人賬戶由統籌基金按定額劃入,劃入标準仍按原有規定定額劃入,即70歲(不含)以下按照100元/月劃入,70歲以上按照110元/月劃入。

醫保個人賬戶的利息如何計算?

據了解,參保人醫保個人賬戶的本金和利息為個人所有,可以結轉使用。

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條規定:“個人賬戶存儲額按照每年銀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息”。自2022年9月1日起,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按季付息,利息并入個人賬戶餘額。

個人賬戶的資金能用在何處?

(1)個人賬戶的資金可以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政策範圍内自付費用;也可以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即共濟對象)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耗材發生的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支持用于購買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本市商業健康保險産品。

(2)個人賬戶的資金也可用于支付參保人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的個人繳費。

(3)個人賬戶不得用于公共衛生費用、體育健身或養生保健消費等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保障範圍的支出。

海澱區醫保局提醒:參保人員需要提前對共濟對象進行備案或變更。備案後個人賬戶啟動共濟功能。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結算和支付醫療費時,先扣減本人個人賬戶、再扣減共濟賬戶。個人賬戶(含共濟賬戶)餘額不足部分,由個人現金支付。共濟賬戶的扣劃順序,由共濟對象自行确定。共濟對象使用本人和共濟賬戶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購藥後出現退費的,原則上按原渠道退還。

家庭成員使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1)參保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并且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2)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須進行備案。在定點醫藥機構使用參保人員個人賬戶資金時,應先使用完本人個人賬戶内資金,再按備案順序使用共濟賬戶内資金。

城鎮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個人賬戶資金還能使用嗎?

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業務的,其他統籌地轉入的個人賬戶資金并入本市個人賬戶,統一管理;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出業務的,個人賬戶存儲額轉移至新的參保統籌地。

職工醫保中斷繳費或者改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還可以使用個人賬戶支付費用嗎?

海澱區醫保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當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個人參保狀态發生變化時,例如參加本市城鄉居民醫保、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本市職工醫保或不再參保,個人賬戶餘額仍可按規定支付本人及已備案的配偶、父母、子女的相關費用。

此次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提高了門診保障标準。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設置職工醫保門診最高支付限額,2萬元以下報銷比例不變;2萬元以上在職職工報銷60%,退休人員報銷80%(含退休人員統一補充醫療保險),上不封頂。

據了解,北京市于2020年建立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機制,參保職工在享受上一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一個年度内門診和住院累計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标準以上的部分,由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保障“二次報銷”。起付标準以上5萬元以内部分,大病醫療保障報銷60%,5萬元以上部分報銷70%,上不封頂。此次改革同時也降低了職工大病保障起付标準。自2022年度起,城鎮職工大病保障起付标準由原來的39525元下調至30404元,與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标準一緻。

區醫保局表示,本次對于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結構的調整,将突破之前個人賬戶保障功能不足、共濟性不夠、減輕負擔效果不明顯等局限性,推動職工醫保門診保障由個人積累式保障模式轉向社會共濟保障模式,在不增加單位和個人繳費比例的基礎上,更大程度發揮社會共濟的功能,進一步提升基金使用效率和待遇保障水平。

記者:關镓萍

編輯:張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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