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網絡購物平台購買各類食品,越來越受到消費者的青睐。與此同時,琳琅滿目的商品宣傳,也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
3月15日,正值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杭州互聯網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王先生訴某商家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案,這起案件涉及到了知名的“五常大米”。
王先生很愛吃東北大米,有一天他在網上同一家店鋪購買了兩袋“五常”大米,一袋5公斤40元錢、一袋10公斤60元錢,本意是想兩種不同品種的米都嘗嘗口味,可收到貨一吃,發現價格貴的米的口感、味道都遠遠不如價格便宜的米。王先生感到很奇怪,就去問商家,商家倒是很誠實,直接回複王先生說:是的,價格較貴的米不是五常大米,而是五常地區種植的米。王先生感到很氣憤,他覺得商家在商品宣傳頁面的顯眼位置,使用了“五常”字樣,足以引起普通消費者的誤認,其主觀虛假宣傳的意圖明顯,應當認定為提供商品的欺詐行為。随後王先生将商家告到法院,請求法院認定商家存在欺詐行為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要求商家賠償500元。
庭審中被告辯稱,根據案涉訂單交易快照得知,我方已在産品信息上明确标明案涉大米的執行标準為GB/T1354,該标準系普通大米的的執行标準,而非五常大米的執行标準GB/T19266,作為賣家我已經向廣大消費者進行了詳細告知,被告并不存在故意隐瞞及欺騙。案涉商品是由五常産地生産及售賣的長粒香品種,所以商品标題寫有“五常長粒香”字樣,“五常”是指大米所在的産地,“長粒香”是指大米的品種,該字樣不違反廣告法及相關規定,被告并不存在違法行為。
法院将本案的争議焦點歸納如下:在案涉商品實際上并不執行GB/T19266地理标志産品五常大米國家标準的客觀情況下,被告在案涉商品的宣傳頁面中使用“五常”等字樣是否構成欺詐。
那麼,究竟什麼是“五常大米”?GB/T1354和GB/T19266又是什麼區别?
五常大米,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五常市特産,中國國家地理标志産品。五常大米受産區獨特的地理、氣候等因素影響,幹物質積累多,直鍊澱粉含量适中,支鍊澱粉含量較高。由于水稻成熟期産區晝夜溫差大,大米中可速溶的雙鍊糖積累較多,對人體健康非常有益。五常大米顆粒飽滿,質地堅硬,色澤清白透明;飯粒油亮,香味濃郁。2020年9月14日,五常大米納入中歐互認地理标志。“五常大米”成為擁有“中國地理标志保護産品”、“産地證明商标”、“中國名牌産品”、“中國名牌農産品”和“中國馳名商标”5項桂冠的于一身的大米産品。五常大米的地域保護範圍是以黑龍江省五常市人民政府《關于給予五常大米原産地域産品命名的請示》(五政呈[2002]74号)提出的地域範圍為準,為五常市現轄行政區域。五常大米有其獨特的質量技術要求,适用的國家标準是GB/T19266。
GB/T19266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 GB/T19266-2008,是關于地理标志産品五常大米的推薦性國家标準,其标準規定了地理标志産品五常大米的術語和定義、地理标志産品保護範圍、自然環境、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标志、包裝、運輸和貯存要求。GB/T1354的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标準GB/T1354-2018,是關于大米的國家标準,其标準規定了大米的術語和定義、分類、質量要求、檢驗方法、檢驗規則、以及對包裝、标簽、儲存和運輸的要求,适用的是全國範圍的大米。
原告認為,被告在商品主圖上使用“五常甄選稻香米”及商品标題上使用“五常長粒香米”的字樣,且該商品比被告同店鋪内适用GB/T19266标準的“五常大米”售價還高,是被告在故意混淆和誘導消費者誤以為該商品就是“五常大米”。被告在後續的經營活動中曾經就同款商品鍊接編輯過商品标題,直接使用了“五常大米”的字樣,原告作為普通消費者并不具備以被告标注的産品标準号來識别是否為“五常大米”的專業知識,被告主觀上的欺詐故意比較明顯。
被告則主張,被告并沒有将五常産的大米當成“五常大米”進行售賣,因為其已經在商品鍊接中明确标示了産品标準号為GB/T1354,被告标識“五常”字樣隻是标明該商品是由位于五常市的生産商生産的,僅是出于提高案涉商品點擊量的目的,具體的商品特征已經在交易快照中逐一列明,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來源:杭州互聯網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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