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者網訊)這場“反歧視中國人”的申訴,花費了近一年的時間。
6月中旬,在荷蘭一大學從事法律相關教學工作的華人同胞喬小姐終于收到了來自荷蘭國家人權機構的判決書——
被訴方餐廳,在喬小姐用餐期間對她及朋友的行為存在基于種族特征的歧視,而這種歧視在荷蘭的憲法和平等對待法的框架下面屬于違法行為。
事情要追溯到2021年夏天。當時,喬小姐和朋友前往荷蘭一座小鎮旅行,卻在用餐時發現了主菜中類似人體毛發的不明物。在和服務員和廚師溝通時,對方堅稱這些不明物是從烤肉刷上掉下來的。
返程火車上,喬小姐在點評平台上記錄了這次的用餐體驗,沒想到竟收到了餐廳這樣的攻擊:
“(你們)把人體毛發放在菜裡,想吃免費餐?呵,我們荷蘭人不吃這套。”
在求助消費者協會,市政部門及報警無果後,喬小姐向荷蘭國家人權機構提交了申訴。經曆了漫長的審查過程後,這家餐廳終于在“無計可施”之下和喬小姐踏入了公開聽證會。
據中荷商報報道,聽證會上,這家餐廳還“振振有詞”地狡辯,稱對方當時以“暴力方式”騷擾工作人員。餐廳甚至說,他們覺得兩位華人女性同胞一進門就覺得她們可疑,是來蹭免費餐的……面對這些惱羞成怒的發言,喬小姐也拿出了證據,一項項駁回了他們的攻擊。
近日,喬小姐接受了觀察者網的采訪,回憶了這場風波的始終。
作為法學博士,她也用自己的親身經曆,為今後在荷蘭遭遇歧視的華人,摸索出一條可行的道路。
觀察者網:可以為我們還原一下事件的具體經過嗎?
喬小姐:2021年夏天,我去荷蘭安娜·保羅娜(Anna Paulowna)火車站附近的一座小鎮旅行,和朋友去一家餐廳裡就餐。
當時我還和朋友說,下次咱們專門抽一天,仔細逛逛這個美麗的小鎮吧!結果,這份心情被兩份主菜中類似人體毛發的不明物(至少四根)打破。
我的第一反應:這麼多根毛發?!不可能吧?會不會是什麼罕見的香料?
我第一時間去吧台請來服務員,向她詢問:“你知道這些黑色、看起來像人體毛發的東西是什麼嗎?”服務員說:“我去問一下廚師。”
不一會兒,服務員回來,手裡舉着一把刷子,說:“是烤肉刷頭上掉下來的,不是頭發。”
然而,菜裡的不明物質長短不一,一頭微細、一頭是類似人體毛發毛囊的圓頭。我向服務員表達了自己的懷疑。服務員和廚師堅持主菜裡的不明物質來自廚房刷頭而非人體。溝通無果後,我付費離開。
返程火車上,我點開公開分享平台Google Review,如實記下了上述用餐體驗,并以為這點小波折就落幕了。
結果他們的回複是這樣的:
“你(們)一進餐廳,我就看着可疑;”
“(你們)把人體毛發放在菜裡,想吃免費餐?呵,我們荷蘭人不吃這套;”
“(你們)離開後,我們當晚都在嘲笑(你們的)廉價表演。”
至此,我意識到:這不單是該餐廳存在餐食不潔的問題,而是從管理人員到服務人員,基于我的外貌特征——看起來不像荷蘭人——而對我施加了偏見和歧視。
觀察者網:您來回顧一個整個申訴過程吧,也可以為之後有類似經曆的同胞提供一個參考。
喬小姐:好的,我羅列一下時間線。
2021年9月6日,我向“消費者協會”(Klachtenkompas )提交抗議涉事餐廳不潔餐食和歧視言論的申請;兩周後,該餐廳拒絕回複協會發出的協商請求。
9月7日,我向“互聯網歧視”部門(Meldpunt Internet Discriminatie/MiND Nederland)和警察局提交涉事餐廳種族歧視的證據;幾天後,兩部門均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受理。
10月4日,市政府反歧視辦公室(Art.1 Midden Nederland)告知我的申訴可被初步受理,并發函通知涉事餐廳參加三方溝通(我為申訴方,餐廳為應訴方,Arti. 1為調解方);10月13日,該餐廳回複拒絕參加。
10月20日,非政府組織“反對歧視亞裔/亞洲人協會”(Asian Raisins Foundation)通知我涉事餐廳拒絕參加三方溝通。
2021年9月23号,我以荷蘭文撰寫種族歧視申訴、正式向荷蘭國家人權機構(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提交;
這個申訴書提交的時候,他們會有一個初步審查,即這件事屬不屬于他們的審理權限,有沒有比較明确的證據。今年3月份,我們收到了他們決定受理的審查結果。受理之後,他們開始對這個案件進行審查。
觀察者網:現在荷蘭國家人權機構(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已經接受了你們的申訴并給出了初步的結果,您可以給我們簡單的介紹一下現在的情況嗎?
喬小姐:我在公開聽證的時候,提出了三個核心訴求。
第一個就是發布一封書面的道歉信,應該是荷蘭語和英語雙語的。
第二個是在他們的官方網站和所有相關的社交媒體上發布一份承諾書,承諾在未來的工作或者服務當中嚴格禁止基于國籍和種族歧視,并且用荷蘭語和英文發布在他們的網站和社交相關社交媒體上。
第三個是在他們的财力和時間允許範圍之内,應當定期的向他們所有的工作人員提供禁止國籍和種族歧視的教育和培訓。
現在裁判書已經下達,裁判書上給出了兩個結論。
第一個,這個餐廳,也就是被訴方,在對于我們餐廳用餐及其服務的提供過程當中存在基于種族特征的歧視,而這種歧視在荷蘭的憲法和平等對待法的框架下面屬于違法行為。
第二個是在對于我們餐廳當中糾紛意見表達的處理,以及後續的處理過程中,沒有發現存在基于種族或者國籍特征的歧視。
觀察者網:這是一個裁定,現在有對他們的處理措施嗎?
喬小姐:這也是我第一次把案子提交到這個機構。這個機構的法律授權,主要有三類。第一個是獨立審判,第二個是公布裁判結果。如果被訴方敗訴的話,它的信息會被公開發布。第三個是,它有建議和敦促敗訴方的權利。
但是對于我們提出的三個核心訴求,機構是沒有類似于法院這樣的強制執行力,去要求被訴方一定要履行。他們最後的權利,就是落在了敦促和建議,沒有強制力。
這三個訴求他們是當場拒絕了的,但是現在種族歧視已經被認定了,所以我們要等待他們接下來的決定。如果他們滿足我們的核心訴求,可能就不會去法院了。沒有的話,我和我朋友會再商量一下繼續進行法院的程序。
觀察者網:您來介紹一下荷蘭國家人權機構這個組織吧。
喬女士:之前我們也聯系了其他的機構,但最後都是無法受理、立案拖着推進,而且餐廳還會拒絕出庭、拒絕調解。但是荷蘭國家人權機構(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受理案件之後,餐廳是不可以拒絕的,出庭是對方要承擔的法律義務,不來就要自行承擔的可能法律後果。
被訴方還在郵件裡發給機構說他們離得很遠,很忙,所以不願意出庭。那麼機構的秘書就回複,你們可以選擇不出庭,但是如果結果出來之後,你們又屬于敗訴方,我們會把你們所有的信息都公布在網上,這個結果你們也要承擔,而且是不能上訴的。
國家人權機構的依據第一個就是荷蘭憲法裡的平等對待法,主要就是針對人權侵犯,然後在人權侵犯當中最大的一類就是涉及到歧視類的侵犯,包括性别、年紀、宗教、種族、國籍等等,都是都是可以申請的。
但是在申請時候會有一些限制性條款,比如說雇主或者消費者的糾紛,他會在受理的同時詢問是不是已經窮盡了其他的申訴手法,然後還會問說有沒有可以被界定的或者被證實的證據,還有是不是受到了實質性的損害。你這些都回答之後,在他的網站上把申訴提交之後,他會進行一個受理性審查,審查完之後就會決定受理或者不受理,如果受理的話就會進入實質性審查。
實質性審查當中有一個必備的程序就是公開聽證,聽證會後他會給出一個最後的裁判結果。裁判結果是不可訴的,因為在國家人權機構沒有上訴程序,但是他的裁判如果是支持申請者,确認申請者受到了實質侵犯,那麼申請者可以去荷蘭的地區法院或者中級法院進行賠償性的請求。
觀察者網:申訴過程中都遇到了哪些困難?
喬小姐:語言是一個很大的障礙。我們自己這個案例當中,我的所有的這些,從消費者協會到最後的國家人權機構的材料都是用荷蘭語來提交的。我朋友她住在鹿特丹的另外一個城市,她是用英文提交的申訴,然後我發現我們同樣的案情,導緻了不同的結果。我暫時不确定是否是語言的問題,但是她在鹿特丹的就被拒絕了,我在烏特列支提交的就受理了,所以我後續的程序全都是用荷蘭語提交的,但這也花費了大量的時間。而且我們後續提交的程序,也全被要求翻譯成荷蘭語。
觀察者網:我看到了您聯系了一個當地的律師,她也提供了一些證據的範例,比如說當時雙方的對話或者電子郵件這些。您這次具體都提供了哪些證據?
喬小姐:我提供的證據就兩類,一個是它對我們餐廳點評回複的截圖,第二個就是我們在前述的這些所有程序當中,他們拒絕和我們直接溝通,他拒絕是用郵件的形式發布的,我們被抄送。
注:荷蘭AMICE律所律師Niels Roovers建議,證據的形式可以是:有記錄的當事雙方的對話、電子郵件或應用程序通信、受到歧視一方起草的投訴信、相關目擊者。
觀察者網:這種維權的成本會很高嗎?
喬小姐:投入還是比較大的。我們在國家人權機構提出的訴求裡面沒有賠償或者金錢訴求,如果要進入法律程序或者司法程序,通常情況之下會請律師。
因為我自己是學法律的,也教法律,我們學院好多同事本身就是兼職的律師,我在問他們的建議,或者他們給我提供文本的更改的時候沒有收費。但是通常情況的話,如果是在荷蘭在阿姆斯特丹區的話,可能每小時都是在380歐到650歐不等。通常的案件可能是需要30小時到50小時,這都是一個非常巨大的投入。
但是荷蘭這邊有法律險,我自己也有,法律險就是涉及到這些跟法律相關的沖突,或者一些進入法律程序之後,相應的律師費用,法律險會支付很大一部分。
觀察者網:如果以後還有其他同胞在荷蘭遭遇了類似經曆,您有什麼建議?
喬小姐:流程上,我覺得第一個是你要評估一下,這件事情直接溝通或者直接對抗的風險有多大。如果在可控範圍之内,我覺得直接溝通是最好的。
溝通之後,我覺得還有一個标準程序,第一個就是給警方報案,然後警方報案之後會有受理和不受理的情況,然後就是可以再聯系政府機構。法律程序或者司法程序都是最後的,因為真的是耗時很久,然後要求很高,還有一些金錢上的投入。而且每次他在要求你回憶當時細節的時候,就覺得被别人用了一些非常冒犯性甚至侮辱性的詞彙。想到自己什麼都沒做,但是要被别人這樣說,其實也有一定的心理壓力。
态度上,我覺得一個就是不卑不亢。我的個性會問他,你什麼意思,你知不知道你這個是有歧視性的。然後就是罪罰相當,我不太傾向于就是把這個餐廳就是一棒子打死,我覺得他有種族歧視,他願意認錯,然後承諾未來不做,就可以了。不是也就是犯了一次錯,讓它再也擡不起頭,我覺得也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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