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的社保政策規定,除了個别地區的特殊規定以外,任何情況下,參保者個人都不可以為自己補繳社保費。
特别是參保者目前還是在職職工,就更不可以以個人身份給自己補繳單位給自己拖欠的社保費。
雖然參保者個人無法給自己補繳社保費,但參保者有權力要求單位為自己補繳拖欠了三年的社保費。
因為單位職工參保者,社保費的核定和繳納,必須由單位負責進行辦理,社保局是不單獨針對職工個人進行辦理繳費業務的。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保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期間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是必須依法履行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的義務的。
單位拖欠職工三年社保費的行為,是違反社會保險法的行為,是必須予以糾正的,是應當受到法律的懲罰的。
如果職工向社保局或勞動監察大隊以及勞動仲裁進行投訴的話,是會得到支持和勝訴的。
勝訴以後,法律部門是會責令單位為職工補繳拖欠三年的社保費的。
職工個人不能補繳,也不用補繳,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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