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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離職離崗實行脫密期管理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07 15:23:22

實踐中國有企業對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措施設置與管理時,通常會面對選擇哪一部法律、以及何種保密措施的問題。某國企人力資源部曾咨詢:涉密人員離職時,企業進行脫密管理,究竟應适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還是适用《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二者之間存在何種關系?該問題的核心實質指向了:涉密員工保密義務屬性(定性)分析的學理問題。

涉密人員離職離崗實行脫密期管理(涉密員工保密義務分析與離職操作指引)1

西安,作為擁有全國唯一以航天為特色的國家級航天經濟技術開發區(西安航天基地),基地内航天産業鍊聚集成勢。區域内涉軍工企業、高等教育機構與科研所數量衆多,軍工企業制造範圍遍及全軍各體系,軍工綜合實力名列前茅,涉密人員體量龐大。涉軍涉密企業如何對該部分人員進行保密管理與規制,便成為亟須解決的現實問題。本文将側重對涉密員工保密義務進行屬性(定性)分析,為企業對涉密員工離職管理做出與之匹配的保密措施。

01

涉密員工保密義務的屬性分析

對涉密員工保密義務進行分析,需先看涉密員工涉及的秘密種類是什麼,方可進行保密義務的定性分析。當涉密種類确定後,通常定性可随之确定。此時企業則可選擇與之屬性相匹配的保密措施。實際中,涉密員工涉密類型至少可分為以下四種情形:

(一)涉密員工僅涉及國家秘密時,其保密義務為公法義務,企業應選擇《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保密措施

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時間内隻限一定範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覆蓋于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尤其是涵攝了科學技術秘密和政黨秘密。

當涉密員工涉及的秘密為國家秘密時,此時企業應選擇《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的保密措施。前述法律規範在國家秘密的主體、密級、秘密範圍、秘密期限與解密條件及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規定,國家秘密的保護體現出高度的法定性特征。

但目前囿于相關立法的不周延,實踐中具體的涉密人員等級劃分及其脫密期限的确定則由企業具體負責,以緻出現了部分“名為法定、實為自治”的操作空間。即涉及國家秘密保護時,目前公法屬性的保密義務存在“變相劃規”到企業用工自主管理權的私法範疇。

(二)涉密員工僅涉及商業秘密,其保密義務為私法義務,企業應選擇《勞動合同法》與《反不正當競争法》中的保密措施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其具有秘密性、營利性和專有性特點。

當涉密員工涉及的秘密為商業秘密時,此時企業應選擇《勞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争法》等法律規範中的保密措施。在該情形下,企業可以采取的保密措施主要包括:企業内部秘密管理制度、保密責任制、保密協議以及競業限制協議等自治性制度或合同

另外,保密義務有一般義務與特定義務之分。一般義務源于雇員對雇主的忠實義務,其屬于勞動合同(合同)中的附随義務範疇,主要由勞動法調整規制;特定義務屬于法定(“兩高一密”人員)或約定(普通員工)的保密義務,主要由公司法調整規制。此時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可通過“内外結合”的方式來管理涉密員工,即内部通過與其簽訂保密規則,或保密制度來保守商業秘密;外部通過競業限制制度保護商業秘密。

(三)涉密員工涉及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并行時,其保密義務兼具公法義務與私法義務,企業應分别選擇相應屬性法律規範中的保密措施

當企業的秘密涉及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并行的情形時,此時涉密員工會同時涉及“公法義務 私法義務”,即其需分别向國家或相關部門履行配合清退保密文件、簽訂離職保密承諾、遵守脫密期等公法義務;向企業履行保密協議、競業限制協議等私法義務。二者并行不悖,企業需區分員工涉密的秘密類型,同時匹配與之相适應的保密措施。

(四)涉密員工涉及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重疊時,視重疊情形不同,保密義務屬性不同,企業應選擇相應屬性法律規範中的保密措施

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重疊,主要存在三種情形:完全重疊、完全不重疊和部分重疊。

1. 完全重疊。企業可以選擇采用競業限制協議,或者脫密期的保密方法。二者的主要區别在于:一是選擇競業限制協議保密,企業需按照法律規定向涉密員工支付競業限制經濟補償,而脫密期則不需支付進行經濟補償。二是保密期限不同。脫密期最長期限為3年,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2. 完全不重疊。該情形回歸到上文(三)商業秘密與國家秘密并行的狀态,涉商業秘密的,僅可選擇私法規制方法,如簽訂保密協議;涉國家秘密的,隻能選擇公法規制方法,如調整工作崗位進行脫密管理。

3. 部分重疊。該情形下,企業可以自主選擇保密措施。此時需注意的是,不論是選擇承擔違反國家秘密的法律責任,還是商業秘密法律責任,相關義務人承擔的法律責任應以不低于國家秘密法律責任為基本底線。不重疊的部分則應分别按公法方法和私法方法進行保密管理。

序号

涉密類型

保密義務屬性

規制法律

保密措施

1

僅涉及國家秘密

公法義務

《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

離崗離職設置前置條件保密承諾脫密期管理離崗競業限制(涉外企業)

2

僅涉及商業秘密

私法義務

《勞動合同法》

《反不正當競争法》

保密責任制保密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

3

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并行

公法 私法義務(兼具)

上述1.2涉及法律各自規制

同上述1.2涉及保密措施

4

國家秘密與商業秘密重疊

完全重疊:公法 私法義務(混同)

上述1.2涉及法律

視三種重疊情形進行規制

競業限制協議/脫密期

完全不重疊:公法 私法義(兼具)

保密協議/脫密管理

部分重疊(公法/私法義務)

自主選擇

保密措施

(圖1:涉密人員保密義務屬性分析類型圖)

02

涉密員工離職管理的操作指引

(一)設置離崗離職前置條件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企業可以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嚴格核查、督促涉密人員清退所有涉密載體,清理有關權限,這是辦理離崗離職手續的前置條件。

1. 清退涉密文件。涉密人員應對本人暫存或持有的涉密文件(含電子文件)進行清點并登記造冊,報部門負責人複核并簽字。移交檔案管理部門的,應按有關檔案管理規定辦理移交手續;不再使用的,請示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按照涉密載體管理有關規定進行銷毀。

2. 清退涉密設備。涉密人員應對本人使用的各類信息設備進行清點登記,随載體清退記錄一并報本部門負責人複核确認。涉密信息設備在本部門繼續使用的,部門負責人員需重新指定設備責任人,并及時通知單位信息化管理部門變更設備責任人。

3. 取消信息系統訪問權限。公司應根據涉密設備移交情況,收回原涉密人員的系統訪問權限,封存或禁用其系統賬号、關閉原設備接入端口,必要時可進行技術審計。

4. 收回場所出入權限。公司應及時收回離崗離職涉密人員出入涉密場所或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出入權限。如注銷門禁賬号口令、變更門禁卡權限等。

(二)同離崗涉密人員簽訂離職保密承諾并進行提醒談話

1. 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企業應組織其簽訂離崗離職保密承諾書,明确其離崗離職後應履行的保密義務以及違反承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認真遵守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繼續履行保密義務;不以任何方式洩露所接觸和知悉的國家秘密;不私自持有涉密載體;遵守脫密期管理的各項要求。

企業需注意的是,保密義務不因涉密人員的離崗離職而終止,隻要涉密人員知悉的國家秘密沒有被解密,涉密人員就負有保守該國家秘密的義務。企業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在承諾書中對涉密人員應承擔的保密義務作出明确的要求或約定。

2. 保密提醒談話。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前,企業可組織人事部門會同保密工作機構對其進行保密提醒談話,告知其應承擔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義務。提醒談話應在涉密人員辦理離崗離職手續前進行,談話方一般不少于2人,必要時可以形成書面記錄。

提醒談話主要有兩方面内容:(1)告知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的有關管理措施,如明确涉密人員脫密期起止時間、脫密期管理單位、脫密期管理的具體要求等;(2)了解涉密人員離崗離職後的具體情況,如離崗或離職後的去向、從業情況等。

(三)制定脫密期管理制度

企業可以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脫密期管理制度。

1. 确定脫密期期限。一般情況下,核心涉密人員脫密期為2-3年;重要涉密人員脫密期為1-2年;一般涉密人員脫密期為6個月-1年。

2. 脫密期結束,離崗離職涉密人員在就業、出國(境)等方面不再受有關限制,但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仍應承擔保密義務。

3. 脫密期保密管理要求。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内,其就業、出國(境)等權益受到一定限制,還要承擔重大事項報告、接受回訪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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