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布了《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财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川發改價格規〔2022〕484号)》,明确四川省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标準。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
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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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财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
(川發改價格規〔2022〕484号)
教育廳,各市(州)發展改革委、财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我們對到期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執收單位、資金管理等進行了清理和規範,現将重新審核後的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省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本通知發布的項目和标準執行(具體收費項目和标準詳見附件)。
二、教育廳要加強對本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監督和管理。各執收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标準收費,不得擅自增設收費項目、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标準或以其他名目向考生收取任何費用,并在收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标準、收費依據、征收程序和舉報電話,自覺接受價格、财政、市場監管、審計部門和社會監督。
三、考試考務費收入在市(州)、縣(市、區)間的分配,由市(州)确定。各市(州)應充分考慮基層辦考的實際困難,保證縣級考試機構的教育考試費不得少于國家和省提留後的70%。
四、各類考試考務費主要用于報名、考生攝像、電子檔案制作、命題、制卷、試卷運輸及保管、考場租賃和印制證書、考場監(巡)考、評卷、錄取等。各市(州)教育、财政部門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開支标準和管理辦法。
五、全省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應使用省級财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财政票據,收費收入全額繳入财政專戶或國庫,納入财政預算管理,嚴禁坐收坐支、擠占、截留、挪用。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3個月前,教育廳将執行情況報送審核後重新發布。執行期間,國家和省對考試項目及标準進行調整時,按調整後的收費項目及标準執行。原《四川省物價局 四川省财政廳關于對省公安廳組織公安院校招生收取面試、體能測試報名考試費标準的批複》(川價函〔2007〕182号)、《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财政廳關于重新發布全省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7〕467号)同時廢止。
附件:四川省教育系統考試考務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标準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四川省财政廳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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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
成都發布編輯 | 語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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