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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别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21 08:16:53

有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别?近期,小編收到了不少網友的咨詢,其中網友夢軒萍緣問到:“請問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什麼條件下才能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到了可以簽無固定期限的時候,公司如果不同意怎麼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與員工解聘時有啥本質區别嗎?,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有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别?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有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别(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有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别

近期,小編收到了不少網友的咨詢,其中網友夢軒萍緣問到:“請問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什麼條件下才能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到了可以簽無固定期限的時候,公司如果不同意怎麼辦?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與員工解聘時有啥本質區别嗎?

相信有不少小夥伴對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還是比較陌生的,心裡也會跟随一連串的疑問吧?那麼,今天就來解答一下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幾個熱門問題↓

【概念】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确切的終止時間,但并不代表沒有終止時間。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簽訂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疑問一

如果到了可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候,公司如果不同意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疑問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與員工解聘時有啥本質區别?

當用人單位不想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時:

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

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要有法定理由,若是以法定理由解除或終止,則隻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若沒有法定理由想解除或終止,則需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文字、編輯: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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