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服兵役,我國都有哪些法律規定?長期以來,廣大适齡青年踴躍參軍入伍,報效祖國。我國《憲法》《國防法》和《兵役法》明确規定,依法服兵役是公民應盡的義務,也明确了對拒服兵役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極個别公民拒服兵役的處罰,從來都是依法合規的。我國《憲法》和《國防法》明确規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如有以下行為算逃兵役:
《兵役法》第六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并可以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二)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内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
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依法承擔違約責任,并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戰時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或者第三款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兵役法》第六十七條
現役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拒服兵役的處罰案例:
隴南市武都區政府官網2020年1月29日發布的“關于對楊帆拒服兵役行為處罰的通報”顯示,2020年征兵過程中,楊帆自願報名應征。入伍後不久,其訓練精力不集中、情緒急躁、思想消極,不能适應部隊生活,多次向部隊提出離隊申請。所在部隊及時組織新兵連幹部、班長、骨幹反複做其思想工作,區征兵辦人員和城關鎮武裝部長多次通過手機與楊帆溝通,鼓勵其積極适應新訓期間部隊管理要求,安心部隊生活、立志崗位成才,其家長也到部隊與楊帆多次耐心談話,教育引導,同時将拒服兵役有關處罰規定,向楊帆曉以利害,但均無濟于事。最終楊帆被部隊予以除名。
臨汾市浮山縣政府官網2月3日發布的“關于對姚舒文拒服兵役的處罰通報”稱,姚舒文經征兵體格檢查、政治考核、役前教育訓練“三合格”,由縣征兵辦批準入伍至中部戰區空軍某部服役。
但入伍後,姚舒文思想極不穩定,多次向部隊提出離隊申請。其離隊意願特别堅定,經部隊、家長、縣征兵辦多次做思想轉化工作無果後,在中部戰區空軍某部新訓旅由縣征兵辦、部隊、姚舒文本人及其父母進行了三方調解會,各方對姚舒文從各方面做最後思想轉化工作,但姚舒文仍堅決要求離隊,并表示願意承擔因拒服兵役所産生的一切法律後果。最終,中部戰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姚舒文除名處分。
在宿州市埇橋區發布的通報中,兩名應征入伍後打“退堂鼓”的青年均為高校新生。
薛志剛、武以豪均于2020年9月1日批準到武警雲南總隊服現役。但入伍後,兩人抵觸部隊管理,不接受部隊紀律約束,以種種理由逃避部隊學習、訓練,并多次向所在部隊申請離隊。經部隊、區征兵辦公室及其家人反複教育勸導,講清利害關系和嚴重後果,薛志剛、武以豪仍堅持拒服兵役。武警雲南總隊依規,給予薛志剛、武以豪除名處理,并與宿州市征兵辦公室辦理了退兵交接手續。
記者注意到,各地在通報拒服兵役人員基本情況後表示,為維護兵役制度的嚴肅性,警示教育全社會适齡應征青年依法服兵役,均同時公布了組織、教育、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門聯合實施的懲戒措施。
其中,前述各地通報提及的拒服兵役人員被聯合懲戒的舉措均包括“公安部門在個人戶籍‘服役欄’備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樣,列入法定不準出境人員庫,兩年内不得出國(境);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規定被取消其本人義務兵優待金和家庭軍屬待遇資格,并按照所在地2020年義務兵優待金的2倍予以罰款;并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兩年内不得升(複)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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