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經營規模不斷擴大,很多企業在經營幾年的主公司後準備開始幾家分支機構擴大一下經營地區,這時老闆就面臨了一個巨大的問題,因為設立分支機構有兩個形式:子公司和分公司。
盡管隻有一字之差,但在經營範圍、法律地位、納稅方面、承當債務職責方面、受控方式等諸多方面都有差異。如果沒選對,日後将面臨:利潤空間的縮小,以及稅務負擔過重的風險。
我們先來了解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别
1、法律責任不同
分公司的法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子公司因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子公司的法律責任由自己承擔。
建立子公司一般需要複雜的手續,财務制度較為嚴格,必須獨立開設賬簿,并需要審計和證明。經營虧損不能沖抵母公司利潤,與母公司的交易往往是稅務機關反避稅審查的重點内容。
2、納稅方式不同
①分公司不是獨立納稅人
分公司是指公司獨立核算的、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業務的分支機構,如分廠、分店等。分公司是企業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内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彙總納稅是指一個企業總機構和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所得,通過彙總納稅申報的辦法實現所得稅的彙總計算和繳納。
②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
子公司是對應母公司而言的,是指被另一家公司(母公司)有效控制的下屬公司或者是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一系列公司中的一家公司。子公司是一個獨立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③各自優缺點
子公司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通常要履行與該國其他居民企業一樣的全面納稅義務,同時也能享受所在國為新設立公司提供的免稅期或其他稅收優惠政策。
分公司可以與總公司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設立分支機構,因不具有法人資格,可由總公司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就可以使總、分公司之間盈虧互抵,合理減輕總體稅收負擔。
3、組織架構不同
分公司隻有負責人,子公司有獨立的股東。
4、子公司可以獨立貸款,分公司不可以
分稅種分析
1、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經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财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彙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實務中,有的公司總分機構不在統一區縣,但為了統一的增值稅管理,需要總公司彙總繳納增值稅。
這時候,必須要單獨向總機構所在的稅務機關進行申請,未經批準的話,還得遵從屬地納稅,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企業所得稅
子公司,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由總公司彙總納稅。
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财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分公司的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預計總公司盈利、新設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較長期間的虧損時,建議選擇總分公司模式。
案例分析
某海鮮酒店餐飲公司是一家知名企業,2022年準備在其他城市開設20家分店,由于都是新成立,初步預算這20家店每家應納稅所得額不到100萬元。
開設的20家分店是設立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更節稅?
1、若是設立分公司,由于企業所得稅需要彙總納稅,彙總後超過了小型微利企業标準,沒法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需要按照25%繳納企業所得稅。
20家店合計企業所得稅=20*100*25%=500萬元
2、若是設立子公司,由于每家店不論從人員人數、資産總額還是應納稅所得額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标準,可以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所得額在100萬元以下,2022年可以按照2.5%稅負繳納企業所得稅。
20家店合計企業所得稅=20*100*2.5%=50萬元
節稅=500-50=450萬元
結論:
從稅收考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創立子公司更加節稅。如果每一個子公司都超過了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限制,子公司和分公司稅收差别不大。
政策參考:國家稅務總局實施減稅降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布的《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複彙編》第八十三問,對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進行了答複。
問:視同獨立納稅人繳稅的二級分支機構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答: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内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彙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經營情況應并入企業總機構,由企業總機構彙總計算應納稅款,并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選擇分公司好還是子公司好
設置分支機構時,三種情況要綜合考慮:
1.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
1)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
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
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隻能由以後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2)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
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産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産處理掉。
2.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
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
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後,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達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3.利潤分配形式和風險責任問題
分支機構由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于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我國的相關公司在經濟市場上進行運作的,需要對公司的稅收進行相關的繳納。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繳納這類稅收時,子公司屬于法人性質需要單獨核算,而分公司需要相關的公司按照法律進行相應的辦理即可。
在設立分支機構時,公司應當綜合财務、稅收、經營、法律多方面因素,選擇最适合自身的下屬機構的組織架構,保證企業利潤的最大化!
分公司不能單獨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問題: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現業務發展需要,拟在東莞設立分公司,請問是否也可以按15%交納企業所得稅呢?
廣東國稅東莞12366納稅服務熱線回複:您好,如你司為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則你司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需以當年度整個企業(總機構加分支機構)的各項指标一起判斷是否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條件。如果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減免稅條件,由總機構辦理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備案手續後,總分機構可一起享受稅收優惠。總機構按優惠稅率統一計算出當期應納稅額後按規定進行稅款分配,分支機構憑分配表進行申報即可,不需另行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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