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日,話題#深圳一公司要求加班不滿30小時捐300#沖上熱搜。
有網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稱:深圳一公司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若未達到30小時需要向公司“樂捐”300元。
一公司要求員工
加班不滿30小時“樂捐”300元
網傳的《關于嚴格執行加班制度的公告》顯示,該公司要求員工每月加班時長必須達到30小時,加班到晚上8時30分,給予最高20元餐補。如果員工加班未達到30小時,需要向公司“樂捐”300元。
公開信息顯示,該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外貿電商企業,公司主要産品有:戶外類、汽摩配類、家居類主導。
此公告内容屬實。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
但在招聘軟件上,該公司描述員工擁有“加班供應晚餐,也可申請調休”等福利,同時稱公司“無強制加班要求”。該公司還曾在招聘啟事中表明,不接受大小周工作制者勿投簡曆。
有網友計算了一下,
每個月強制加班30個小時,
也就是說按每日正規工作時間8小時來算,
每月要多加班3.7天,
如果到不了30個小時就會被罰款300元。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标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湖北首義律師事務所吳正平律師表示,用人單位無權強制勞動者加班。“該公司安排的加班時間過長,也明顯違反了勞動法的關于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該公司更不應對未達到加班時長的員工給予處罰。”
“所謂的樂捐,就是一種公司的變相罰款,是嚴重違反勞動法、侵犯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律師稱,該公司員工既可以對上述違法行為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提起勞動仲裁。
對于該公司要求加班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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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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