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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民辦教育機構改革

教育 更新时间:2024-08-22 10:09:31

雲南民辦教育機構改革?日前,雲南省教育廳印發新修訂的《雲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雲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雲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雲教民辦〔2012〕6号)同時廢止,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雲南民辦教育機構改革?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雲南民辦教育機構改革(雲南省教育廳11月1日起)1

雲南民辦教育機構改革

日前,雲南省教育廳印發新修訂的《雲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雲南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雲南省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雲教民辦〔2012〕6号)同時廢止。

《辦法》明确,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舉辦民辦教育機構。設立民辦教育機構應當符合當地教育發展需求,具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教育機構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但不得設立營利性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科類培訓機構。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教育機構,也不得轉為民辦教育機構。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但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教育機構。民辦教育機構隻能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等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發歧義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誤導公衆的其他法人名稱。

《辦法》指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範圍和條件負責民辦教育機構的審批、管理和指導工作,不得審批設立新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面向學齡前兒童的校外培訓機構和面向普通中小學生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民辦教育機構應當在審批機關管轄區域内辦學。民辦教育機構增設教學班(點)應當向教學班(點)所在地審批機關單獨申請辦學許可。

《辦法》規定,民辦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經批準的教學計劃、課程标準組織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随意減少課程和課時。民辦教育機構所使用的教材(培訓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教育機構不得使用境外教材。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不得開展面向學齡前兒童的線上培訓,嚴禁以學前班、幼小銜接班、思維訓練班等名義面向學齡前兒童開展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國家和省級有關規定執行。民辦教育機構在招生時,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内容向社會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标準。收取費用應當按照規定出具收費票據。民辦非學曆教育培訓機構應全面使用《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範文本)》與培訓對象簽訂合同。預收費不得超過三個月或者六十個學時。

《辦法》強調,民辦教育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辦學: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民辦教育機構終止時,應當妥善安置在校學生,依法進行财務審計和清算,清算後的财産按下列順序清償: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償還其他債務。

來源: 雲南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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