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辭職不批怎麼辦?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裴龍翔,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合同期内辭職不批怎麼辦?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 裴龍翔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與某科技公司簽訂了期限為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勞動合同。2022年10月10日,直屬領導告知我,我第三季度的考核結果不達标。因對這一考核結果不滿意,我與領導産生争執并一氣之下在當晚向他發了一封電子郵件,表示我想離開公司,不想幹了。領導當晚回複同意,讓我工作到10月31日,随後公司人事給我發郵件,要求提交書面辭職信,并提示相應的離職流程。
冷靜下來想想我并沒有為辭職做好準備,太沖動了,所以我沒有提交書面辭職申請,而且在後面幾天我給領導發微信和電子郵件,說我要收回之前的辭職申請,但公司都回複不同意。請問,我沒有根據公司《員工手冊》中規定的流程提出辭職,沒有提交親筆簽字的書面辭職信,也沒有在系統中提交離職申請,我之前提出的辭職還有效嗎?
上海 小林
為您釋疑
小林您好!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辭職的權利。勞動者隻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試用期内提前3天,且無書面形式的要求)向用人單位明确提出辭職,屆時勞動者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一項法定權利,這項權利的行使不需要得到用人單位的批準或同意。
因此,用人單位在《員工手冊》或者其他規章制度中,也不得對勞動者行使辭職的權利作出限制。也就是說,隻要勞動者将辭職的意思通過書面方式,比如電子郵件等方式,告訴了用人單位,則辭職的行為已經生效,它與勞動者是否提交了親筆簽字的辭職信,是否填寫了用人單位要求的格式化的辭職信,或者是否符合用人單位要求的辭職流程等因素都無關,這些要求或流程不影響辭職行為的效力。
法律賦予了勞動者擇業自由的權利,相應地,勞動者提出辭職之後,也不享有任意反悔撤銷的權利。因為允許勞動者任意反悔,将使雙方的勞動關系處于不确定狀态,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用人單位的信賴利益。
根據您所描述的情況,您向直屬領導發送電子郵件,向公司提出了辭職,則辭職行為已經生效。您認為公司《員工手冊》明确規定,辭職應當向公司提交親筆簽字的書面辭職信,而您沒有向公司提交,因此并沒有正式提出辭職,但實際上,判斷辭職是否生效,核心在于勞動者是否向用人單位作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員工手冊》中的這一規定并非辭職的生效要件。
因此,您提出的辭職在公司收到您的郵件時已經生效,并對您和公司都産生了法律效力。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律師、高級合夥人 孫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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