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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需要公司批準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30 01:13:40

員工離職需要公司批準(員工辭職需要老闆批準嗎)1

小劉是一家互聯網公司的美工,由于對公司的發展前景不太看好,小劉決定幹到月底就辭職,于是3月10日,小劉寫了一份“辭職申請”,大意是由于個人原因決定辭職,希望領導批準。可辭職申請交上去很長時間小劉都沒有等來回複,最後小劉找到主管經理詢問辭職事宜,主管經理答複說,由于總經理沒有批準,故而小劉不能辭職,必須等到兩年後勞動合同到期才可以。接到這個答複之後小劉當然是一臉懵,自己真的沒有辭職的權利嗎?勞動法到底是如何規定的呢?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幾種勞動者辭職的情形,其中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大家注意,這裡的用詞是“通知”,“通知”就是告訴、知會的意思,就是說我要辭職,告訴、知會用人單位就可以,不需要誰來批準,你批不批準我也能走人,也沒必要和你說明理由,這就是法律賦予勞動者辭職的權利。以前有一個玩笑說法:辭職理由是“世界那麼大,我想去看看”,辭職的理由就是這麼任性!雖然隻是一個玩笑,但也能一定程度說明問題,就是想不幹就可以不幹,不必用人單位認可你的理由。

所以很多人提出辭職後,等待着老闆的批準是沒必要的,他批與不批你都有權辭職。

員工離職需要公司批準(員工辭職需要老闆批準嗎)2

提出辭職後馬上就可以走嗎?也不是這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提出辭職後,勞動者需要三十天才能離職,除非用人單位表示不需要這麼長時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是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保護,雖然法律肯定了勞動者的辭職權,但并不意味着勞動者能任性、随意行使此權利。勞動者不能說走就走,摞挑不幹,因為這樣對用人單位很不公平,會讓用人單位正在進行的工作突然擱淺、沒人負責,所以必須提前一段時間告訴人家,以便用人單位有時間去找接替崗位的人員。這個時間法律規定就是三十天,實踐當中有很多勞動者不管不顧、不辭而别的情況,如果這樣,就屬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指的就是這種沒有履行提前三十天通知義務的情況。

反過來說如果勞動者履行了提前三十天通知的義務,而用人單位卻傲慢地認為自己不批準員工就不能走,那麼三十天後員工離職給用人單位帶來損失就是用人單位自己的責任了。

再談談另外一個常見問題:書面形式,法律規定這種方式的辭職必須要書面形式,而不能口頭形式。書面形式一般包括紙質的辭職書和電子郵件等數據電文,勞動者可以面交辭呈或者用快遞方式将辭職書交給用人單位。快遞方式的優點在于留取證據,建議快遞封面上寫好“辭職信”,還要留好快遞單号,以證明你什麼時間給用人單位寄過辭職信。

上述案例中的小劉還有一個錯誤,就是過于“謙卑”,把自已正當的權利謙卑地放棄了。前面講過了,提前三十天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僅僅有通知義,既然如此,我們應該理解辭職信的性質和寫法:記住千萬不要寫成“辭職申請”。因為“申請”的意思是寄希望于人家批準,人家如果不批準呢,這個申請就作廢了,再說“申請”也有些和人家協商的意思,用人單位可以說你這是和我商量辭職的事,既然是商量,我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如果我不同意,我們就沒有協商一緻,我就不承認你這是依法正式提出辭職。這樣的話,勞動者就把法律賦予的辭職權利給放棄。如果較真兒的話,更糟的結果是你的“辭職申請”把正當辭職權利變成協商,協商不成而強行離職,最後造成違法辭職結果,反而需要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

所以把擡頭寫成“辭職信”、“辭職書”等都可以,就是不要加上“申請”,因為你一“申請”就變成一種協商了,性質就不一樣了。

員工離職需要公司批準(員工辭職需要老闆批準嗎)3

好了,通過以上學習,我們知道了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既是權利就不必經過用人單位批準,不要将合法辭職的權利讓渡給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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