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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文物如何避免犯罪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1 21:21:33

買賣文物如何避免犯罪(買賣古玩須慎重)1

馬某和張某雖有不小的年齡差距,卻有着共同的愛好——買賣古玩掙錢。生意雖好,卻沒有走正道,最終馬某和張某合夥倒賣文物撞了法網。

2020年5月,馬某和張某合夥在鎮江開了一個古玩店。兩人前往安徽省六安市李某(另案處理)處,共同出資2萬元購買了銅杖首、銅壺、銅行爐等六件青銅器物。不久因為古玩店生意不好,馬某将六件青銅器中的銅杖首、銅壺、銅酒器分給了張某,兩人便散夥各自發展。

買賣文物如何避免犯罪(買賣古玩須慎重)2

(圖為部分涉案文物)

2020年12月份,張某轉手将青銅酒器以1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微信好友劉某。

2021年5月底,張某以700元的價格從鎮江市潤州區一個地攤上淘來盤口壺、瓷缽、青瓷碗等四件陶器,當天就以2200元的價格轉手賣給了馬某。馬某又将四件陶器拍攝成視頻,通過網絡進行出售,被公安機關查獲。後經鑒定,六件青銅器中的銅杖首、銅壺是漢代銅杖首、銅壺,四件陶器中的盤口壺是南北朝點褐彩四系盤口壺,均屬于三級文物。

“我們認為青銅器購入價格低,轉手高價賣掉可以賺錢。其實我知道青銅器是沒有辦法從正規途徑買賣的。我認罪認罰,以後做事一定遵紀守法。”此時,張某才知悔恨。

馬某和張某以牟利為目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應當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刑事責任。近日,潤州區檢察院以倒賣文物罪對馬某和張某依法提起公訴。鑒于涉案文物已被追回,且二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并退出違法所得、繳納罰金,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全部指控和量刑建議,以倒賣文物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買賣文物如何避免犯罪(買賣古玩須慎重)3

檢察官提醒

我國法律規定,文物原則上均歸國家所有。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和祖傳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文物的所有者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目前在我國,文物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一級為文物最高等級。倒賣文物罪目前規定的“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中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一般是指珍貴文物,即三級以上文物。倒賣三級文物、或是倒賣文物交易數額達到5萬以上,或是具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均應以倒賣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章第五十條第一款(四)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和第五十一條的理解:第五十一條禁止性規定已明确,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禁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買賣。故第五十條的相互交換和依法轉讓範圍無法突破法律禁止性規定條款。即隻要是珍貴文物,即使是個人合法所有的,也是不能買賣的。

來源:揚子晚報、紫牛新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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