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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約定保險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5 06:21:19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險賠償?責任保險作為财産保險的重要類型,在分散責任風險、幫助受害人及時得到保險金賠付、保障法院判決執行兌現等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保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保險法司法解釋(四)》)對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保險金請求權實現程序進行了規定,但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确規定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賠償責任糾紛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導緻法律适用上出現了一些困惑與争議,需要加以研究和厘清,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當事人可以約定保險賠償?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險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賠償糾紛中的)1

當事人可以約定保險賠償

責任保險作為财産保險的重要類型,在分散責任風險、幫助受害人及時得到保險金賠付、保障法院判決執行兌現等方面發揮着積極作用。保險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保險法司法解釋(四)》)對責任保險的承保範圍、保險金請求權實現程序進行了規定,但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并沒有明确規定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在賠償責任糾紛中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導緻法律适用上出現了一些困惑與争議,需要加以研究和厘清。

一、保險法邏輯和民事訴訟原理的必然要求

根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标的的保險。責任保險涉及保險人、被保險人和第三者三方關系,其保險給付的目的在于彌補被保險人因向第三者履行賠償責任而遭受的損失。依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其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保險合同承擔保險金給付責任。無論是基于侵權、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産生的被保險人向第三者的賠償責任,責任保險的保險人均不是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賠償關系的主體。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責任保險合同關系與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賠償責任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相互分離且獨立,應當依照各自規則分别處理。但是,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是否成立以及賠償責任的具體範圍卻直接影響到保險人的保險責任是否成立以及保險金給付責任如何承擔,也就是影響到保險人應否承擔保險金支付義務及保險金支付義務的範圍如何界定。因此,賠償責任糾紛訴訟中,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争議的賠償責任與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責任存在“唇亡齒寒”的直接牽連。鑒于這一直接牽連關系,保險人應否承擔保險金支付義務及保險金支付義務的範圍是法律上利害關系中負擔義務之“害”的直接體現。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和第三者之間賠償責任的訴訟标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且對賠償責任的訴訟标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保險人據此應當認定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其依附于被保險人并有權援引被保險人的抗辯。保險人可以申請參加被保險人與第三者之間的賠償責任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依照職權通知保險人以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保險人享有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訴訟權利,也要履行如實陳述等相應的訴訟義務。此種做法,既是保險法邏輯展開的必然,也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二、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和減輕當事人訟累的現實需要

由于保險人的保險責任依賴于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保險責任成立的前提是賠償糾紛終局并将賠償責任确定、具體。在責任保險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很多保險人常常援引《保險法司法解釋(四)》第十九條第二款中有關被保險人與第三者達成的賠償和解協議未經過其認可,系被保險人與第三者惡意串通為由,拒絕在保險合同範圍内按照和解協議約定給付保險金,同時要求人民法院對保險責任範圍以及賠償數額重新予以核定。此種保險責任不成立的抗辯,常常造成法院在财産保險合同糾紛中不得不耗費更多的精力去審查賠償責任,且出現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的同時還需要審理侵權等賠償糾紛的情況。很多保險人還常以否認傷殘評定、财産損失價值等為由申請司法鑒定,造成案件審理周期過長和司法資源的浪費。另外,為查明賠償責任事實,法院往往還需要追加賠償責任訴訟中的原告即受害人或者财産受損人作為責任保險訴訟的第三人參加訴訟,進一步增加了當事人的訟累。

與之相比,若保險人直接參加賠償糾紛,則不僅能保障其程序權利,還可通過調解由保險人向受害人或者财産受損人徑行賠償,從而簡化糾紛處理,避免後續訟累。

三、責任保險人程序權利的救濟

如果發生因不能歸責于責任保險人的事由導緻其未參加訴訟的情況,其可以選擇的救濟方式有以下幾種: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還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為由,申請再審;案件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保險人可以提出書面異議,異議被駁回的,可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二審法院發現一審法院未将保險人列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的,可以通知保險人參加二審程序,并可以漏列當事人為由而發回重審。發回重審後,保險人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訴訟,對判定其承擔責任的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四、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例外說明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将交強險的保險人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列為共同被告,系賦予被侵權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将訴訟地位應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交強險保險人列為共同被告,是對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傾斜性保護,其出發點并非财産保險合同的保險法邏輯,而是及時足額賠付受害者的現實需要。值得指出的是,該種做法僅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程序,不宜類推适用于所有責任保險,也不宜類推适用于非訴訟程序,大量的責任保險仍然應當遵循保險法邏輯和民事訴訟原理予以審視處理。

(作者單位:重慶市萬州區人民法院)

來源: 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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