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引子
為促進生育,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給孕婦規定了不少權益和保障,但實際很多人并不了解,往往被侵犯了權益還不知道。本期來介紹一下懷孕期間,法律上對工作中的孕婦提供了什麼特殊待遇和保障。
二、 用人單位一般不得辭退孕期員工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員工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下是可以合法辭退員工。但是這些解除方式對于孕期員工來說都不适用。
隻有出現《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即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害、被追究刑事責任等,用人單位才可以跟孕期員工解除合同。
三、 勞動合同到期需延期到哺乳期結束
員工懷孕期間,若勞動合同到期,此時用人單位不得以此為由終止合同,需要将合同順延至哺乳期結束,再确定雙方是續簽合同還是終止合同。
四、 進行産前檢查不得克扣工資
孕期員工在上班時請假去醫院進行産前檢查的,視為正常工作,不得按照事假、病假等處理,克扣工資,用人單位需按正常出勤的标準計算工資。
五、 享有1小時的工間休息
員工懷孕7個月以上,用人單位每天需安排1個小時的工間休息,該休息時間也視為正常勞動,不得克扣工資。
六、 不得安排夜班
懷孕超過7個月以上,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員工從事夜班工作,此處的夜班是指22點至次日6點。
七、 不能适應原工作,應減輕或調整工作
孕期員工不能适應原來工作的,在提供了醫療機構證明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當酌情減輕員工的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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