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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賠償金津貼算不算進工資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9-27 18:15:44

離職賠償金津貼算不算進工資?【本文系原創,未經允許,請勿轉載】,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離職賠償金津貼算不算進工資?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離職賠償金津貼算不算進工資(離職經濟補償金怎麼算)1

離職賠償金津貼算不算進工資

【本文系原創,未經允許,請勿轉載】

【閱讀前言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标準,以貨币方式給予勞動者的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其中,月工資指的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但是究竟哪些項目應當計入月工資?哪些項目不應計入月工資呢?公司發放的績效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這些項目是否均應該計入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本文,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李君蓉律師将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上海地區的裁判觀點,為大家一一道來。

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即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除了固定工資外,員工的績效獎金、各類補貼以及津貼都應計算在内。

裁判觀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豐生微電機(上海)有限公司與梁恩勞動合同糾紛二審一案【(2020)滬01民終8403号】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豐生公司認為計算經濟補償金标準時應剔除全勤獎及保密費,沒有依據...”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包括社保和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應按照員工的“應得”工資計算,而非“實得”工資計算。既然是應得工資,也包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用人單位每月代扣代繳的個人部分,屬于勞動者應發工資的組成部分,應将社保和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計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

裁判觀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海凱悅鋼質家具配件有限公司訴周連娟勞動合同糾紛一案【案号:(2015)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288号】中認為:“...乙公司成立的時間為2001年10月29日,至2014年4月9日,周連娟的工作年限累計為12.5年。對于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标準即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中2014年3月的工資,按照合同約定的工資2100元計算,周連娟公積金個人部分和社保個人部分屬于貨币性收入,計入經濟補償的月工資範圍...”

三、經濟補償金基數應剔除加班工資

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問答》(2013年第一期)中明确了執行口徑:“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不應将加班工資包含在内。”上海高院認為,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内的勞動報酬。

裁判觀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徐國飛與上海欣盛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二審案件【案号:(2020)滬01民終3975号】中認為,“關于争議焦點四,徐國飛主張加班工資應納入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對此,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加班工資系勞動者提供額外勞動所獲得的報酬,不屬于正常工作時間内的勞動報酬,故加班工資不應當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現徐國飛對于一審法院認定的剔除加班工資後的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不持異議,欣盛公司對一審判決的經濟補償金予以認可,故一審法院計算的經濟補償數額可予維持。”

四、經濟補償金不低于最低工資,不高于三倍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條鍊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币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标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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