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
狗狗就受到人們的喜愛
越來越多人把狗狗當小朋友養
近年來
在城市養狗狗的人越來越多
犬吠擾民、随地大小便、瘋狗咬人
遛狗不牽繩等現象時有發生
影響城市形象也影響市民人身安全
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
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
贛州多地公安部門發布通知
在城區開展無主犬、流浪犬專項整治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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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滑動翻看)
贛州市贛縣區中心城區養犬管理通告
為規範贛縣區中心城區養犬管理工作,維護犬隻飼養人的合法權益,督促犬隻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現就贛縣中心城區養犬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區範圍為贛縣區主城區、贛州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
二、本通告所稱飼養人,是指飼養犬隻的單位或者個人,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三、中心城區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飼養人應當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犬隻遷出中心城區,逾期未遷出的,一律視為流浪犬、無主犬予以收容。因軍事、警務、科研、公益等特殊需要養犬的,不在本通告範疇。
四、犬隻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隻,不虐待和遺棄犬隻,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中心城區養犬必須辦理《養犬登記證》,養犬人應自飼養之日起15日内申領《養犬登記證》。現已養犬的,在完成犬隻狂犬病免疫接種後,應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贛縣公安”微信公衆号申報或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會申報,《養犬登記證》由贛州市贛縣區公安局審批,居(村)委會負責發放。
六、犬隻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所養犬隻實行栓養或圈養。
(二)每年到贛州市贛縣區農業農村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隻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并辦理《贛州市贛縣區犬類免疫證》。
(三)不得攜犬隻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
(五)攜犬隻出戶時,須佩戴犬牌并對犬隻束犬鍊(繩)(長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驅使犬隻恐吓、攻擊他人。
(六)攜犬隻出戶時,即時清除犬隻在公共場所産生的排洩物。
(七)飼養犬隻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七、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在中心城區内飼養的烈性犬隻、大型犬隻、存在安全隐患的犬隻、放養的犬隻、不采取約束措施的犬隻、無牌犬隻視為無主犬一律予以收容、處置;對中心城區街面上發現的流浪犬、無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門将對違規養犬、不文明養犬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廣大市民應積極抵制不文明養犬行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和舉報。
九、各鄉鎮圩鎮養犬管理,可以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贛州市贛縣區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規定施行。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
公安110;
梅林派出所:0797-4432859;
區城市管理局:0797-4439110。
贛州市贛縣區公安局
贛州市贛縣區城市管理局
贛州市贛縣區農業農村局
贛州市贛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贛州市贛縣區城市社區管委會
贛州市贛縣區梅林鎮人民政府
(上下滑動翻看)
于都縣中心城區養犬管理通告
為規範于都縣中心城區養犬管理工作,維護犬隻飼養人的合法權益,督促犬隻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市容環境和社會公共秩序,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現就中心城區養犬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中的中心城區範圍為于都縣城主城區(含老城區、水南新區)、楂林工業園區、上歐工業園區。
二、本通告所稱飼養人,是指飼養犬隻的單位或者個人,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三、中心城區的飼養人可以飼養小型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已在中心城區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應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将犬隻遷出中心城區,逾期未遷出的,一律視為流浪犬、無主犬予以收容。
因軍事、警務、科研、公益、演藝、商用等特殊需要養犬的,不在本通告範疇。
四、犬隻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隻,不虐待和遺棄犬隻,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中心城區養犬必須辦理《養犬登記證》方可養犬,養犬人應在自飼養之日起15日内申領《養犬登記證》。現已養犬的,在完成犬隻狂犬病免疫接種後,應當在2021年12月31日前在“于都公安”微信公衆号申報或到居住地所在居(村)委會申報,《養犬登記證》由于都縣公安局審批,居(村)委會負責發放。
六、犬隻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養犬單位或個人,必須對所養犬隻實行栓養或圈養。
(二)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每年到于都縣農業農村局指定的動物診療機構為犬隻注射獸用狂犬病疫苗,并辦理《于都縣犬類免疫證》。
(三)不得攜犬隻進入機關、學校、醫院(寵物醫院除外)、公園、公共綠地、廣場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四)不得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
(五)攜犬隻出戶時,需佩戴犬牌,應當對犬隻束犬鍊(繩)(長度在1.5米以内)、佩戴嘴罩,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驅使犬隻恐吓、攻擊他人。
(六)攜犬隻出戶時,即時清除犬隻在公共場所産生的排洩物。
(七)飼養犬隻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七、違反本通告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在中心城區内飼養的烈性犬隻、大型犬隻、存在安全隐患的犬隻、放養的犬隻、不采取約束措施的犬隻、無牌犬隻視為無主犬一律予以收容、處置;對中心城區街面上發現的流浪犬、無主犬予以收容;政府主管部門将對違規養犬、不文明養犬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
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廣大市民應積極抵制不文明養犬行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和舉報。
九、各鄉鎮圩鎮養犬管理,可以由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于都縣中心城區養犬管理規定施行。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舉報電話:
公安110
貢江派出所:0797-6338903
工業園派出所:0797-6329110
于都縣城市管理局:0797-6239132
于都縣公安局
于都縣城市管理局
于都縣農業農村局
于都縣市場督管理局
貢江鎮人民政府
(上下滑動翻看)
關于規範犬類管理的通告
為規範養犬管理工作,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有效預防犬類傷人、擾民等治安問題的發生,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文明衛生的城市形象,切實督促犬隻飼養人履行相關義務,根據《江西省犬類管理辦法》《贛州市中心城區犬類管理通告》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現就犬類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城區内嚴禁飼養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攜犬隻進入機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各類場館等公共場所。
三、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應當由成年人用束犬鍊(繩)牽領,為犬隻戴防護口罩,并及時清除犬糞,不得污染公共環境。
四、對城區内無主的流浪犬一律收容處理,對危害群衆人身安全的瘋狗、傷人狂犬堅決予以捕殺。
五、公安機關将組織民警對違規養犬行為進行查處,并對違規養犬者依法予以處罰,阻礙公安民警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贛州市城管局開發區分局
贛州市公安局開發區分局
(上下滑動翻看)
關于加強犬隻管理及規範養犬行為的通告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區養犬管理工作,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會,維護社會環境和公共秩序,減少因養犬引發的犬擾民、犬傷人等案件,現就加強我區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養犬均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侵擾鄰裡及他人的正常生活。
二、飼養犬隻采用圈養的方式,并盡量減少犬隻噪音,定期為犬隻注射疫苗。犬隻外出時請用繩索牽好,并為其戴上口罩,以免他人受到驚吓或犬隻傷人。帶廢紙、糞袋,及時做好犬隻排洩物的清潔工作,請勿放任犬隻于公共場所排洩。如在苑區内發現有流浪狗,将其捕捉處理,并向相關部門反映舉報。
三、市區犬類管理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負責對違規養犬的處理及捕殺流浪犬、狂犬等犬管工作。農牧、城管、衛計、環保、廣電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互相配合,齊抓共管。
四、在人流密集區内禁止飼養大型犬、烈性犬,違規飼養将對犬隻予以收容,養犬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不得攜犬進入機關、學校、醫院(不含寵物醫院)、公園、河道綠地、廣場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導盲犬和扶助犬除外);攜犬外出,應當對犬隻采取約束措施(牽引繩)并由成年人牽領;不得攜犬乘坐除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定期按時為犬隻注射狂犬疫苗;不得在犬類養殖場和犬類交易市場以外的場所從事犬類交易;從事犬隻的其他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犬隻死亡的,應當及時報告、送交畜牧獸醫部門,并在其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得私自處理,嚴禁随意丢棄,剝皮,食用,出售。
五、犬隻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将受害人送至衛生醫療機構診治,并接種狂犬病疫苗,養犬人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六、對違規養犬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對擾亂養犬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響社會環境衛生,違反養犬管理規定的行為,相關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贛州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分别予以警告、罰款;對街面流浪犬,無主犬予以收容;各單位要對轄區内飼養的烈性犬隻、大型犬隻、存在安會隐患的犬隻、放養的犬隻、不采取約束措施的犬隻視為無主犬一律予以收容。必要時,主管部門将對違規養犬、不文明養犬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
七、養犬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執法部門實施犬類管理,不得拒絕、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以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脅的手段阻擾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違反本通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批評、勸阻,有義務向有關部門舉報。
舉報電話:
蓉江派出所 0797-6612745
金雞派出所 0797-6632897
工業園區派出所 0797-6636289
南水派出所 0797-6630110
區城市管理局 0797-6795110
贛州市南康區城市管理局
贛州市南康區公安局
小編了解到
贛州市公安局、贛州市城市管理局
贛州市農業農村局、贛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贛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印發了
《贛州市中心城區犬類管理通告(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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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心城區範圍為章貢區、贛州經開區、南康區、贛縣區、贛州蓉江新區(以下簡稱“五區”)。五區根據城市管理需要,可以在各自轄區内劃定限制犬隻飼養及進入的區域,劃定的限制區域應當提前30天公布。
二、本通告所稱飼養人,是指飼養犬隻的單位或者個人,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三、限制區域的飼養人可以飼養小型犬,不得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區域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的,應當将犬隻遷出限制區域。
因軍事、警務、科研、公益、演藝、商用等特殊需要養犬,不在本通告範疇。
四、犬隻飼養人應當依法、文明飼養犬隻,不虐待和遺棄犬隻,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犬隻飼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攜犬隻進入機關、學校、醫療衛生機構、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大型商場、遊樂場、候車(船、機)室、公共健身場所,以及設有犬類禁入标志的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
2、不得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攜犬隻乘坐小型出租汽車時,應當征得汽車駕駛人和同車乘車人同意。
3、攜犬隻出戶時,應當對犬隻束犬鍊,由成年人牽領,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不得驅使犬隻恐吓、攻擊他人。
4、攜犬隻出戶時,應當攜帶清污工具,及時清除犬隻排洩物。
5、飼養犬隻幹擾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殘疾人攜帶導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公共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無障礙服務。
六、犬隻管理相關部門職責:
1、五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内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明确養犬管理的牽頭部門,并落實必要的人員、經費、場所、裝備設施等工作保障。牽頭部門負責犬隻登記、養犬證發放工作。
2、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因養犬引發的治安糾紛調解、治安案件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偵査及捕捉狂犬等工作。
3、城管部門負責查處養犬破壞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4、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監測等監管工作,做好犬隻集中飼養和無害化處理等場所以及犬診療機構的審查許可工作。指導、督促審査合格的動物診療機構做好犬類狂犬病的疫苗免疫工作,并發放犬類免疫證。
5、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預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的監測,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傷處置和狂犬病人診治的管理。
6、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涉犬隻經營活動市場準入等監督管理工作。
7、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基層組織以及志願者應當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8、流浪犬或無人牽領的犬隻,視為無主犬隻,由五區政府(管委會)明确的養犬管理牽頭部門負責捕捉,并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收容和無害化處理。
9、各部門接到投訴、報案、舉報或者控告後應當予以受理,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依法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具有管理職責的部門處理。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違反本通告第五項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理部門給予教育、勸阻,責令整改;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廣大市民應積極抵制不文明養犬行為,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養犬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批評、勸阻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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