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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中的年休假計算标準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04 03:40:13

——談勞動法中休息休假制度法律概念的用語混亂(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1]

但是,勞動法方面的法律條文,在休息休假方面,往往對同一概念使用不同的措辭,略顯混亂。比如,我們日常所說的“雙休日”,不同的法律文本分别使用了公休假日、休息日、周休息日等詞語來表達。但是,“休息日”是單純指周休息日,還是包括春節等法定節日,在不同具體的法律條文語境下又往往體現為不統一的内涵。如此這般,法律對同一概念使用不同用語,可能會混淆概念,造成對法律的誤讀。

本文追根溯源,先從文字本源的角度去辨别相關的字、詞的含義和差别,作為後文讨論有關休息休假法律概念的基礎,幫助我們梳理現有法律條文各種表述方式存在的問題,進而促進法律用語的規範化。

工作 和 休息

工作和休息,分别代表了人的兩種狀态。如果把睡覺、吃飯、娛樂休閑活動歸入休息,把學習等歸入工作,則可以把人的一天簡單劃分為工作和休息的二元狀态:人或者是在工作,或者是在休息。

漢語有“作息”一詞,将“工作”和“休息”并舉,反映的正是這種二元狀态。《樂府詩集》有言“日出而,日入而”,這大概正是“作息”一詞的由來。

現代漢語中,多習慣使用“詞”而不是“字”來表達思想。因而,古代的“作”和“息”在現代就使用了“工作”和“休息”作為替代的表達方式。

在“工作”和“休息”中,“工”和“作”,以及“休”和“息”分别是近義詞。

勞動法中的年休假計算标準(從文字本源看勞動法一些休息休假法律概念的含義差别)1

“工”字

工,是一個象形字。工的甲骨文字(如圖)形象工具。“工”、“巨”(矩)古同字,有“規矩”,即持有工具。本義是指“工匠的曲尺”。引申為“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的含義。

勞動法中的年休假計算标準(從文字本源看勞動法一些休息休假法律概念的含義差别)2

“作”字

作,是一個會意字,“從人,從乍。人突然站起為作。”本義是“人起身”

引申開來,就是“起來;開始工作”的意思,如“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又如:作力(出力;使力);作本(務農);作牧(畜牧,放牧);作勞(勞作,勞動);另一相近意思是:“做;創制;制作;從事某種活動”,如《後漢書·張衡傳》有“遂乃研核陰陽,妙盡璇機之正,作渾天儀。”又如:作茶(制茶);作黍(做黍米飯);作煩(制造麻煩,添麻煩);作釁(制造事端);作景(為難,作梗)。

勞動法中的年休假計算标準(從文字本源看勞動法一些休息休假法律概念的含義差别)3

“休”字

休,是一個會意字。“從人,從木。人依傍大樹休息。”本義是休息。《說文》解釋說“休,息止也。”例如嶽飛《五嶽祠盟記》有雲“故且養兵休卒,蓄銳待敵。”

勞動法中的年休假計算标準(從文字本源看勞動法一些休息休假法律概念的含義差别)4

“息”字

息,本意是指呼吸時進出的氣,“古人以為氣是從心裡通過鼻子呼吸的”。引申義是“停止,歇”,如“休~。歇~。~怒。~兵。~事甯人。~止。平~。偃旗~鼓。”這一引申義就是日常所表達的“休息”所具有的含義。

節日 和 假日

1.節

,是“紀念日或慶祝宴樂的日子”,節的那一天也就是“節日”。

《漢典》[2]對“節”的詳細注解摘錄如下:

(4) 節日,紀念日,也指傳統的慶祝或祭祀的日子 [festival]

常恐秋節至。——《長歌行》

又如:節下(節日期間);節導(儀仗隊或在前開路的随從,警衛);節儀(節日禮物,節日贈送錢财的雅稱);節朔(節日和朔日)

2. 假

,是指“照規定或經請求批準暫時離開工作或學習場所”。如:~日。~條。病~。放假的那一天也就是“假日”。《漢典·國語辭典》對“假”的有幾乎相同的注解:“工作期間依規定或經申請獲準的休息時間。如:「放假」、「暑假」、「春假」、「請假」、「銷假」、「病假」。”

3.節日 和 假日

《漢典·百度百科》解釋,“節日,是指生活中值得紀念的重要日子。是世界人民為适應生産和生活的需要而共同創造的一種民俗文化,是世界民俗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民族和地區都有自己的節日。一些節日源于傳統習俗,如中國的春節、中秋節、清明節、重陽節等。有的節日源于宗教,比如基督教國家的聖誕節。有的節日源于對某人或某件事件的紀念,比如中國的端午節、國慶節、青年節等等。另有國際組織提倡的運動指定的日子,如勞動節、婦女節、母親節。”

從覆蓋範圍來講,節日和假日有一定的重合,但不是完全相等的概念。有些節日不一定放假(休息),而假日也不全是節日,比如還有可能是因病請假。正如《漢典·百度百科》所說,“随着時間推移,節日的内涵和慶祝方式也在發生着變化。而現時節日經常與假日相混淆,事實上大多數節日都沒有法定假期,如中國部分傳統節日仍沒有假期,如重陽節。”

因此,從文字的角度來說,節日和假日是有區别的,尤其是在當作法律概念來使用時應注意區分,以保持法律對某些概念表達的精确性。

休息 和 休假

根據前文,假是從工作時間裡額外分出來的休息時間,往往需要申請。據此,從本義來說,休息和休假可以理解為一種包含的關系:假是獲得休息的一種方式,但不是休息的全部情況。

假,一開始是需要特别獲得許可的。但有些假,休着休着,就逐漸形成了一種慣例和制度。漢時實行“五日休”的制度,即朝中官員每五日返家沐休。到了唐高宗永徽三年(公元652年),則改為“旬休”,即官員每十日休息一天。一年三十六旬,共可休三十六天。《康熙字典》也提到“休,又休沐,言休假也。一曰下沐,一曰旬休。唐法,旬休者一月三旬,遇旬則休沐,卽十日一洗沐也。”到了宋代,公休制度得到相當程度的完善,相關規定由禮部下屬的祠部專門負責,官員的日常休假仍然沿襲唐制,實行“旬休”,但節慶假日則花樣百出。[3]

當休假從需要臨時申請變成依照成為制度的規定,休息和休假的界限就模糊了。在現在,休息和休假主要依照法律的規定,休息和休假幾乎可以視作是同義詞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那麼在這一語境中,“休息”和“休假”是否有區别,您怎麼認為?是同義複用,還是應有區别?

未完待續......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第三條。
  2. 本文對有關字、詞的解釋,均使用了在線字典查詢,見《漢典》
  3. 參考:《宋朝的節假日 - 弋江區紀檢監察網》 ,以及《休假制度由來已久:宋代可休110天-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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