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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如今的互聯網時代,各大企業都在創設自家IP,一個好的IP形象可以在互聯網上廣泛傳播,在短時間内給企業帶領巨大的經濟利益。一方面企業要正視自家IP,不要剽竊他人創作成果,另一方面企業也要懂得保護好自己的IP,不讓自家IP成為别人的嫁衣。
(江蘇天倪律師事務所原創IP:天天、倪倪)
一
什麼是IP?
當當當!注意哦,這裡的IP不是指IP地址,而是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縮寫,直譯為“知識産權”,在中文互聯網上,“IP”可以理解為所有成名文創(文學、影視、動漫、遊戲等)作品的統稱。也就是說此時的IP更多的隻是代表智力創造的比如發明、文學和藝術作品這些著作的版權。
進一步引申來說,能夠僅憑自身的吸引力,掙脫單一平台的束縛,在多個平台上獲得流量,進行分發的内容,就是一個IP,它是能帶來效應的“梗“或者“現象”,這個“梗”可以在各種平台發揮效應,因此IP也可以說是一款能夠帶來商業效應的産品。
二
如何做好IP保護?
1、及時将IP注冊為商标
企業在設計IP形象時,都會結合自身的需求、産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等綜合考慮,最終完成一個與衆不同的設計,對企業而言,無疑是希望IP形象是獨一無二的。同時,IP形象設計完成之後,一般會作為企業的商标标識投入到商業運營中,出現在不同的場合,最終轉化為價值并輸出,為商業運營所服務。這就要求企業對IP形象要有法律上的商标權,同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商标權。
2、申請版權登記
版權登記是保護動漫卡通形象、各類設計的主要途徑,通過登記明确作品登記時間和著作權人。如果後期因為作品被侵權進入訴訟階段時,該登記可以幫助著作權人形成初步證據。
知識産權大緻分為兩類:一類是工業産權,包括專利、商标、商業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類是著作權(版權),涉及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諸如小說、詩歌、電影、歌曲、美術、攝影等。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如表演者對其表演的權利等。随着知識經濟的不斷發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等也逐漸被納入到知識産權體系中。
三
刑法對知識産權的保護
一方面,“盜版”者需要承擔高額的民事賠償責任給權利人,另一方面盜版行為嚴重者需承擔刑事責任,企業也應當注重刑法對知識産權的保護。如此前南京警方抓獲制售假冒“冰墩墩”犯罪團夥,涉案價值120萬元,因為“冰墩墩”形象是冬奧會特許商品,擁有商标權,沒有得到授權屬于“盜版”,目前犯罪嫌疑人被南京警方以“生産、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和侵犯著作權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知識産權類犯罪包括:假冒注冊商标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罪、非法制造或者銷售非法制造注冊商标标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
1、刑法對商标權的保護
侵犯商标權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13條的假冒注冊商标罪,第214條的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和第215條的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罪。
對于侵犯商标而構成犯罪的,一方面所侵犯的必須是依法注冊的商标;另一方面,作為刑法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标行為與民商法範疇上的假冒注冊商标行為範圍是不同的。刑法上作為犯罪的假冒注冊商标行為是指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而《商标法》中商标侵權行為不僅包括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也包括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不僅包括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還包括與他人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4年12月8日公布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所謂“相同的商标”,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标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标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别、足以對公衆産生誤導的商标。
同一行為人既有假冒注冊商标的行為又有銷售假冒注冊商标商品的行為,如何處理?
《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實施《刑法》第213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标犯罪,又銷售該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13條的規定,以假冒注冊商标罪定罪處罰。如果實施《刑法》第213條規定的假冒注冊商标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2、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
《刑法》第217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複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
同一行為人既實施本條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又有銷售侵權複制品的行為,如何處理?
上述兩高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實施《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複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17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實施《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制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并罰。
3、對商業秘密的刑法保護
侵犯商業秘密罪,是指以盜竊、賄賂、欺詐、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違法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以及明知上述行為而獲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情節嚴重的行為。刑法219條規定了四種本罪的行為類型。
寫在最後
今年的世界知識産權日主題為“知識産權與青年:銳意創新,建設未來”,旨在慶祝由青年主導的創新和創造力。無論是IP創作者、從業者還是消費者,青年都是潮流行業最核心的人群。随着潮流産業不斷發展壯大,行業侵權案例也逐漸增加,加大知識産權保護力度、打擊“盜版”、保護知識産權持有人的利益應當是全社會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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