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歲尾,讨薪讨債問題會更加凸顯。其中,農民工讨薪案件具有案件頻發、涉及人數衆多、社會影響大等特點,能否及時高效地解決這一問題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
農民工是弱勢群體,若付出一年的辛苦和汗水卻得不到應有的報酬,真可謂心酸又艱辛。根據上級部署和要求,為依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确保辛苦一年的農民工拿到錢回家,檢察官在這裡支招讨薪十種途徑,方便農民工依法維權。
一.投訴和報案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若用人單位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
1.用人單位存在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
協商中,應當向用人單位講明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關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嚴懲惡意欠薪的規定和要求。協商和解成功後,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和解協議。應當說明,協商是完全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任何一方或者第三方都不得強迫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三、調解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企業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勞動者一方人數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
當事人申請勞動争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是解決勞動争議的必經程序,但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四、支付令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勞動者)的申請,督促債務人(用工方)履行債務的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法律制度。因用工方與勞動者達成調解協議或者用工方出具欠條,用工方在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農民工可以持調解協議書(或欠條)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申請支付令的程序是:勞動者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調解協議書(或欠條)和支付令申請;法院受理和審查,認為債權債務關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工方發出支付令;用工方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償債務或者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用工方既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五、仲裁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仲裁是勞動争議提起訴訟前的必經程序,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争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一年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應當指出,追索勞動報酬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即一裁終局。
六、起訴
勞動者對一裁終局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者對一裁終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勞動争議案件(如追索勞動報酬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争議)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用人單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争議的,視為托欠勞動報酬争議,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七、檢察支持
因用工方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農民工可以申請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檢察機關在履職中發現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農民工讨薪讨債案件線索,主動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依法支持當事人采取申請支付令、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
對農民工向法院起訴,在網上預約立案後長時間未收到答複的情況,檢察機關将啟動監督程序,督促法院依法快速受理案件。檢察機關支持起訴要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認為符合支持起訴條件的,作出支持起訴的決定,制作《支持起訴意見書》,并送達人民法院、有關單位和當事人。
八、訴訟監督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内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民訴法相關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的,裁定駁回申請。
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當事人認為民事判決執行行為違法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法院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若當事人仍然認為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行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九、法律援助
在仲裁、訴訟活動中,勞動者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條件的勞動者提供法律援助。經濟困難的标準,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目前,有的地方對農民工實施特殊照顧。如北京市對農民工因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申請法律援助的,隻要能夠提供戶籍材料證明農民身份,便對其提供法律援助,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特别提示:若案件進行至二審時,應當向二審法院對應的法律援助機構重新申請法律援助。
十、電話咨詢
發生勞動争議,農民工可以撥打行業熱線電話就具體問題進行咨詢,情況複雜的,也可以撥打多個熱線電話分别咨詢。
如:
應當注意:熱線電話接線員的答複用語簡潔、口語化,方便咨詢人掌握大概情況。若要獲得維權的詳細指引,仍應對照相關法律法規條文,确保于法有據。
附:
名詞解釋
勞動者:農民工和其他勞動者
用人單位:依法設立、辦理營業執照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用工方:用人單位和其他用工方
當事人:勞動者或用工方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索引: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條、第9條、第10條、第26條、第33條;
《法律援助條例》第3條至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14條、第17條、第21條;
《北京市法律援助條例》第1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6條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至第8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4條、第5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21條、第27條、第42條、第47條、第5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4條、第20條、第21條、第31條至第3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99條、第200條、第204條至第209條、第214條至第2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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