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彩虹
在現代公司治理中,“資本”是一個重大的課題。一般而言,資本是再生經濟價值的經濟價值,通俗來講,就是“本錢”,它總是追求“效益最大”。然而,觀察看到,存在于許多公司的“資本”,并不是追求“效益最大”,至少不是将其放置在首要位置,而是追求“資本份額最大”,或者說是“産權最大”,即投資人首先希望成為公司的最大股東,或是控股股東;之後,再來考慮所謂“回報” 或“效益”最大。由此,形成了兩種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産權最大化”模式和“效益最大化”模式。
例如,在中國沿海的一些城市,我們很容易看到整條街道的小店面。它們絕大多數是“産權最大化”的公司,個體自然人或是一個家庭全額出資,成為“店面公司”100%産權的擁有者。研究發現,這些“店面公司”由于小本經營,業務規模都不大,相當多的“店面公司”資金回報率不高;通常它們也不去核算成本和收益,以傳統的“能過日子”,收支打平或略有微利為目标,隻要全額“産權”在手就好。它們顯然是“産權最大化” 公司治理模式的經典存在。
中國改革開放之初,在引進外資、構建中外合資企業時,從理論認知、制度規定到實際操作,都強調中方的股權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1%,以形成對中外合資企業的把控權。這無疑是另一種經典的“産權最大化”治理模式的案例。它表明,“産權”不隻是要有、而且必須“最大”的理念和實踐,并不僅僅屬于城市商業街道上小小的“店面公司”,大中型公司裡同樣如此。
在當下的公司治理實踐中,這種“産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依然生命力強盛。許多公司的投資人,特别是資金實力較為突出的投資人,大多以謀求公司的股權比例最大,或是以能夠控股為目标。甚至我們經常能看到,一些股東為争奪公司股權而來的“厮殺” 活劇——你來我往,刀光劍影,就是為了那個“最大産權”的數字——它訴說着“産權至高無上”的含義。
“産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潛含了這樣一條簡單的邏輯:誰擁有了公司最大的産權,或誰擁有了控股性的産權,誰就能夠有“話語權”來主宰公司,誰就能夠獲得公司事實上“超平等”的權力——即超過其他股東對公司資源的支配權力、成果的分享權力等等。總之一句話,“股權大者”就是公司的“王”,誰都極力想成為那個“王”。這既是理論的真知,也是實踐的真實。
然而,這條邏輯同時表明,最大股東或控股股東,雖然可以得到某些獨一無二的權力“優先”或“優待”,但他們能不能保證公司治理達到最佳狀态,從而獲得整體公司“效益最大化”,進而自己的資本回報也是最大,并不确定。換句話說,這種謀求“産權最大化” 的治理模式,僅僅隻是謀求一種治理權,它表現為謀求具體的分配權,其中包括資源的配置權和成果的分享權等,卻并非是“效益最大化”的鎖定權、保證權或保障權。說得更直接些,公司整體“效益最大化”的獲取,與“産權最大化”的股東或是控股股東沒有必然的、直接的關系,有時甚至關系不太大。
所謂“效益最大化”的治理模式,是以公司全部資本的回報最大為基本目标的,它與資本的結構存在一定的關系。公司資本理論和治理理論大多認為,單一資本來源的公司,要麼規模做不大(如單個家庭企業),要麼資本較大但效率或效益較低(如政府的企業);同時,一定規模之上的公司,如果是股份結構的資本,則不僅可以更快、更大地擴充資本量,而且能夠帶給公司最好的回報。在當今世界上,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司,大多擁有股份形式的資本結構,這在某種程度上,較為有力地支持了這種理論觀點。
但是實踐表明,公司的“效益最大化”與資本結構的關系,是非常複雜的。各種類型的資本結構,都有“效益最大化”實現的案例——單一資本的案例有, 股份資本的案例也有;大額單一資本的案例有,小額單一資本的案例也有;控股股東存在情況下的案例有,股權分散無人控股情況下的案例也有。與此同時,各種類型資本結構下的公司,也都有效益較差,甚至于無法存續的案例。就此而言,“效益最大化” 的治理模式,并不對應特定的資本結構。
觀察看到,“效益最大化”通常與公司的治理理念、治理結構、治理機制,以及治理者的治理能力等的關聯更為直接些。
在這裡,一個簡單的推論——當且僅當“産權最大化”能夠帶來先進的治理理念、治理結構和治理機制,并且能夠聚合起強大的治理能力,進而轉化成最佳的治理實踐時,“效益最大化”才與“産權最大化”有實在的關系。因此,以追求“産權最大”為目标的投資者,就應當也必須考慮這樣的問題:我隻是希望得到“産權最大”,還是同時也希望得到“效益最大”?如果希望同時得到兩者,那麼,我就必須清楚,當得到“産權最大”時,公司治理的理念、結構、機制和能力,是不是會因為我的“産權最大”而達到最佳?如果是,那當然是天下最美妙的事情,我的“産權最大”就是整個公司資本回報最大的别名;但如果不是,我隻是得到“産權最大”,卻無助于公司治理的改善,從而在“效益最大”方面必定要做出犧牲,那麼,就必須權衡,究竟是保持還是放棄“産權最大”。
通常說來,資本的逐利性決定了“效益最大”是投資者追求的一種天然目标。也就是說,沒有哪個投資者不是以“效益最大”為目标的,追求“産權最大”的投資者也應當不會例外。然而,現實表明,就是有那麼一些投資者,他們自覺不自覺地以“産權最大”替代掉了“效益最大”;或者說,他們首先在意的是“産權最大”而不是“效益最大”。這也就是前面談到的“店面公司”“中外合資企業”等諸多現象出現的理念基礎。在這樣的投資者心目中,“産權最大”永遠是第一位的,“效益最大”能夠實現自然好;如果不能實現,隻要收支平衡,不虧蝕資本“本錢”就好。正是由于有這樣的投資者存在,“産權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的公司治理模式,才能夠清晰地劃分開來。
應當說,“産權最大化”的理念,公司存在的曆史有多長,它就存在有多久。按照“存在即合理”的哲學思想,這種理念顯然有它的合理性所在。大量案例分析表明,在投資者的内心深處,一方面,他們“本能性”地存在某種濃厚的“本錢不可虧蝕”的底線風險意識——當“産權最大”時,他們就可以通過治理權的把控,掌握整個資本的運用情況,有利于保衛自己的資本本錢;另一方面,他們“本能性” 地存在某種對公司其他出資方警覺和防範意識,認定資本的逐利共性,并不能夠說明不同出資方利益的完全一緻性,不同出資人一定存在“内部競争”,因而隻有“産權最大” ,才能夠“ 主宰”公司,才能在為公司謀取收益的同時,更多地實現自己投資的“目标”。在這個意義上講,所有的投資人,都是會追求“産權最大化”的,除非他們的資本實力不夠。
然而,當我們将“産權最大化”和“效益最大化”兩種模式擺放在一起進行評說時,後者顯然優于前者,畢竟“效益最大化” 涉及的是公司整體的資本回報目标,而“産權最大化”涉及的隻是某個投資人的“小目标”,而且這個“小目标”并不必然地、直接地帶給投資人“效益最大化”。容易看出,“效益最大化” 明顯有着理想主義的色彩,而“産權最大化”是屬于現實主義的,更為投資人所樂意選擇。這便造就了一個有趣的世界:“現實主義”的投資在廣為流行,“理想主義”的投資隻是個别的嘗試。但是可以看到,“理想主義”投資者的成功,通常是驚世駭俗的,因為它代表着未來。
作者為高級經濟師,長期在中國建設銀行工作,曾任建行首爾分行總經理、建行董事會秘書等職,現為中南财經政法大學特聘教授
文章來源:《中國發展觀察》雜志2019年第23期
圖片取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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