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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戶加入農業合作社基本流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3 09:23:39
  • (續)

前面說到了農業合作社的社員出工時,社員與合作社之間構成的用工關系,現在專門針對農業合作社向社會招聘勞動者時,成立用工關系時,需要注意哪些重要事項作分析,以便可以指導農業合作社合法合規用工,又可以使用工成本降至較低的狀态。

農戶加入農業合作社基本流程(農業合作社用工)1

合作社聘用社會勞動者時的用工關系

因為現時期的農業合社到底是否應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法律法規暫時沒有明确的規定,本律師認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勞動合同法》中的用人單位邊緣化狀态,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司法判例雖然明确體現出農業合作社社員與合作社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是,當農業合作社向社會招聘勞動者時,這類些社會勞動者與農業合作社之間是否構成勞動法律關系?站在農業合作社角度,招聘社會勞動者是否必須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本律師認為:農業合作社聘用社會勞動者時,如果勞動者向合作社提供的勞動力情形符合企業勞動者的工作特征,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關系對待,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合作社聘用的勞動者與合作社之間沒有勞工關系中的人身依附特征,則不構成勞動合同關系,甚至雇傭關系都不構成,但可以構成承攬法律關系。

農戶加入農業合作社基本流程(農業合作社用工)2

構成勞動關系與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特征

第一,構成勞動關系的重要特征是,合作社要對勞動者考勤,即勞動者在合作社工作,需要按合作社規定的作息時間打卡上、下班。

第二,勞動者對自己的勞動成果的好與壞不承擔責任後果,由農業合作社承擔勞動者的勞動成果後果,這是勞動關系的重要特征。

第三,勞動者在合作社的勞動時間與勞動過程,由農業合作社管理,即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需要聽從合作社的安排,勞動者不能自主支配自己的勞動時間與勞動過程。

第四,農業合作社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了營業執照,并依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依社員的出資額向社會承擔有限責任,這與普通的公司企業無任何差異,隻是立法者考慮到中國的農業合作社有特殊的國情,并考慮到中國的農業合作社尚處于弱小階段,需要法律扶持,就以特别企業法的形式制訂并頒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此來區分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公司,并以示法律特殊保護農業合作社法。

農戶加入農業合作社基本流程(農業合作社用工)3

上述幾點的出現,已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用工特征。再加上,如果農業合作社與社會勞動者之間不構成勞動合同有關系,那麼則會因:

新修訂的于2018年7月1日生效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對農業合作社的經營範圍作了擴大修改,擴大法律調整範圍,同時以列舉方式擴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服務類型,将農村民間工藝及制品、休閑農業和鄉村旅遊資源的開發經營等新型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農機、植保、水利等專業合作社納入調整範圍,調整後的合作社這些領域,以前完全是企業來完成的,如果這些企業轉型為農業合作社來規避《勞動合同法》責任,這會損害勞動者權益;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合作社成員在二十人以下時,可以有一個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成員,說明農業合作社成員可以不是由單純的農民成員構成,如果法律許可農業合作社不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承擔用人單位義務,就會有企業以加入農業合作社之名,聘用社會勞動者間接給企業提供生産或商業服務來規避與降低用工成本,這是政府不願意看到的。

——綜上,農業合作社聘用社會勞動者時,已符合《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特征,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農業合作社聘用勞動者又具有《勞動合同法》中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特征,而雙方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農業合作社就得需要依據《勞動合同法》承擔用人單位責任。

農戶加入農業合作社基本流程(農業合作社用工)4

(未完待續)

吳躍飛律師、吳宏飛律師、肖标晖律師于2019年9月16日于長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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