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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隐患等級判定标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05 11:27:54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設立防突機構并配備相應專業人員的;

(二)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或者系統不能正常運

行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

測的(直接認定為突出危險區域或者突出危險工作面的除外);

【解讀】

1.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九十一條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有關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産資料等對開采的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

(2)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的範圍未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情況劃定;或者 1個區段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在該區段内劃分無突出危險區的。

(3)預測采用的方法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的。

(4)預測過程中數據不真實、存在錯誤,導緻預測結果發生較大偏差的。2.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工作面突出危險性預測”,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九十一條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七十五條有關規定,未對井巷揭煤工作面、煤巷掘進工作面、采煤工作面等采掘工作面煤體的突出危險性進行預測的。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解讀】

本條是指經預測有突出危險的煤層進行采掘作業前,未按照《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有關規定設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或局部防突措施的情形。

1.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區域防突措施,是指應當采取區域防突措施,而采掘作業前未采取開采保護層或者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措施的,包括下列 2 類情形。

第 1 類,未按規定開采保護層,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而未開采的,或保護層的選擇違反《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原則的。

(2)實施保護層開采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要求,不連續、不成區域規模,留有非保護區域又未采取補充區域措施消突的,或者未同時抽采被保護層瓦斯的。

(3)保護範圍、保護效果達不到《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三條要求的。

第 2 類,未按規定預抽煤層瓦斯,是指沒有按規定采取預

抽煤層瓦斯區域措施,或者瓦斯抽采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有關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預抽煤層瓦斯區段鑽孔、回采區域鑽孔、煤巷條帶鑽孔不能有效控制整個區段、整個回采區域、整個煤巷條帶及其巷道兩側的。

(2)預抽揭煤區域煤層鑽孔控制範圍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要求,或者鑽孔布置不均勻,存在瓦斯治理盲區、空白區,直接影響區域措施效果的。

(3)采掘工作面距相鄰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 5m以内,沒有對突出煤層采取防突措施并經過效果檢驗有效的。

(4)采取《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限制使用或禁用的區域防突措施的,或者以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區域措施的。

(5)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或者在采掘生産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噴孔、頂鑽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生突出的區域,沒有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的。

2.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局部防突措施,是指經工作面預測有突出危險的工作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的,或者揭煤作業程序和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2)采掘作業進入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以内的。

(五)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不達标仍然組織生産建設,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數據造假的;

【解讀】

本條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驗證”,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實施防突措施以後,在突出煤層内或者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法向距離小于5m的鄰近煤、岩層内進行采掘作業前,未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或者工作面進行區域(局部)效果檢驗的,或者效果檢驗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要求,直接影響檢驗結果的。

(2)在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或者采取區域措施後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區内進行采掘作業前,未對突出煤層相應區域進行區域驗證的(直接采用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除外),或者驗證的方法不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規定要求,直接影響驗證結果的。

(3)保護層開采存在以下情形的:①未實際考察保護效果和保護範圍,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的;②最大膨脹變形量未超過 3‰,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的;③保護層的開采厚度小于或者等于0.5m,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的;④上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 50m 或者下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 80m,且未對每個被保護層工作面的保護效果進行檢驗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

【解讀】

本條是指違反《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百二十條有關規定,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和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未采取避難硐室、反向風門、壓風自救裝置、隔離式自救器、遠距離爆破等安全防護措施的。

(七)使用架線式電機車的。

煤礦隐患等級判定标準(煤礦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準解讀之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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